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455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志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緝字第13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志德分別係址設臺北縣永和市(現已改制為新北市永和區,下同)自由街55號1 樓麗科音響有限公司(下稱麗科公司)之負責人、址設臺北縣永和市○○路0 段00號盛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盛淵公司,登記負責人為謝新居)之副董事長;而另案被告劉子瑜(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中)係被告之胞妹,並為址設臺北縣中和市(已改制為新北市○○區○○○路000 號12樓之6 鴻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齊公司,登記負責人為詹玉梅)之實際負責人。於民國93年間,被告以麗科公司董事長及盛淵公司副董事長等身分,向時任告訴人佰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曾文華,表明其資力雄厚,仲介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華影音公司)為其代工組裝產品,並帶領曾文華前往參觀盛淵公司位在大陸深圳、東莞等地工廠,使曾文華不疑有他而信任被告,被告竟為下列行為:㈠告訴人公司於93年7 月與美華影音公司取得電腦伴唱機之總代理合作契約,代理權為1 年。曾文華遂於93年8 月6 日,再與炎成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炎成公司)簽訂經銷合約書。被告竟假意協助銷售,於93年10月29日,以炎成公司名義出貨1 千臺電腦伴唱機(型號為K-458 )予高雄某公司,惟竟將上揭貨物送至臺北縣新莊市(現已改制為新北市○○區○○○路000 號之13之「富友倉儲」,上揭貨款嗣由被告收回由金華煌企業有限公司所開立,面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8 百萬元、8 百萬元、7 百萬元,票號分別為AR0000000 、AR0000000 、 AR0000000 號等3 張支票,並交予告訴人公司充作貨款,以取得告訴人公司之信任。詎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自己缺乏資金,透過友人黃聰益向金主「林順科」借款2 千5 百萬元,嗣「林順科」追討上開借款時,被告除以自己所開立之支票仍有不足,竟圖以告訴人公司之電腦伴唱機為擔保,於93年11月23日向告訴人公司詐稱已尋覓「臺北蕾營公司」願購買上開電腦伴唱機910 臺,致告訴人公司陷於錯誤而如數出貨,實際出貨地點竟運送至上址「富友倉儲」,並委請不知情之黃聰益向炎成公司負責人游進成之配偶高淑娟借款1 千6 百萬元支票以返還「林順科」上開借款,將上開向告訴人公司所詐得、置放在上址「富友倉儲」內之 910 臺電腦伴唱機作為向高淑娟借款1 千6 百萬元之擔保,而被告迄今未將上開910 臺電腦伴唱機之貨款支付告訴人公司。㈡因太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和公司)向告訴人公司訂購三星64MB FLASH ROM產品,共1 萬5120顆,每顆單價為360.5 元,總價金為572 萬3298元,嗣告訴人公司出貨予太和公司後,太和公司於93年9 月7 日,簽發中國商業銀行科學園區分行支票1 紙(票號:HC0000000 號)以支付貨款。惟被告與另案被告劉子瑜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意聯絡,先偽刻告訴人公司之印鑑章,並向太和公司財務黃麗雲佯稱告訴人公司負責人曾文華無暇前往處理,出具虛偽之委託書委託2 人前往領取上開貨款支票,致黃麗雲陷於錯誤而將上開支票交付予被告及另案被告劉子瑜,2 人在取得上開支票後,即在支票背面偽蓋告訴人佰鈺公司之印文,持以向不知情之銀行行員行使,致使該銀行行員亦陷於錯誤,如數將上開支票票款存入鴻齊公司之帳戶內。嗣告訴人公司向太和公司催討貨款未果,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被告業於103 年10月9 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天主教耕莘醫療財團法人永和耕莘醫院死亡證明書影本各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洪振峰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嘉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