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63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純芳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字第16315 號、第16316 號、第16317 號、第16318 號、101 年度偵緝字第119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葉純芳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偽造之葉純惠印章壹枚、如附表一所示各卡片背面偽造葉純惠之署名各壹枚、如附表一、二所示文件上偽造之葉純惠印文、署名、台灣大哥大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手機專案同意書上偽造之葉純惠署名各貳枚、壹枚,及在職證明書上偽造之亞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黃裕棕之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事 實 一、葉純芳因缺錢花用,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民國91年11月前某日( 起訴書誤載為92年間某日,應予更正) ,佯以承租房屋須保證人為由向其胞妹葉純惠借用身分證,而為下列行為: ㈠、葉純芳明知未徵得葉純惠之同意,竟私下將葉純惠之身分證予以影印後,持該身分證影本及其於不詳時、地,委由不詳人所偽刻葉純惠之印章1 枚,及偽以亞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緹公司) 名義出具之葉純惠在職證明書( 上蓋有該公司暨負責人黃裕棕之印文各1 枚)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下稱所得扣繳憑單) ,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一所示各家信用卡公司或銀行,申請核發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現金卡( 申辦時檢附之證件資料詳如附表一相關卷證資料欄所示) ,並連續在附表一所示信用卡或現金卡申請書上偽造葉純惠署名或印文( 所偽造之葉純惠署名、印文之數量詳如附表一所示) ,使各發卡銀行誤認為係葉純惠本人申請而核發卡片予葉純芳,其中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下稱中國信託銀行) 所核發信用卡於93年8 月13日經郵差送達至葉純芳斯時位於臺北縣三重市( 已改制為新北市三重區,下同) 三和路4 段203 巷23號1 樓住所時,葉純芳並持上揭所偽造之葉純惠印章,於送達回執上偽造葉純惠之印文2 枚,以順利取得該銀行所核發之信用卡。葉純芳在獲得如附表一所示信用卡及現金卡後,旋於該等信用卡背面簽名欄上偽造葉純惠之署名各1 枚,而偽造完成足以令人誤認係葉純惠在該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識別文書後,旋於附表二所示時、地,或佯以葉純惠名義使用信用卡為消費,並偽簽如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之葉純惠署名於刷卡簽帳單、分期付款申請書或網路金流服務授權書上,持交不知情之特約商店之店員而行使之,致各該特約商店之店員不疑有他,而交付其刷卡購得之物品;或向銀行申辦以信用卡代償他行信用卡之債務、繳付費用、申辦貸款,而獲得債務減免之利益或借貸之現金;或以所申辦之信用卡前往銀行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鍵入信用卡預借現金密碼,使該自動付款設備辨識系統陷於錯誤,誤認其係有正當權源持卡人,以該不正方法從自動付款設備取得各該金融機構之現款;以上均足生損害於葉純惠、亞緹公司、黃裕棕、各發卡銀行及各該特約商店。 ㈡、葉純芳因積欠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公司)費用未繳,致無法再申辦新門號,竟未徵得葉純惠之同意,而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92年7 月19日某時,持葉純惠之身分證,前往臺北縣三重市○○路0 段000 巷0 號之碩儒通信有限公司,在台灣大哥大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之簽章欄位偽造葉純惠之署名2 枚,復接續在手機專案同意書之立書人欄位偽造葉純惠之署名1 枚,持以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門號而行使之,致使該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係葉純惠本人欲申辦行動電話門號,而予以核發該行動電話門號之SIM 卡,足以生損害於葉純惠及臺灣大哥大公司對門號申辦人身分管理之正確性。葉純芳詐得前述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後,即於92年7 月19日至93年11月17日期間內,將上開門號SIM 卡插入行動電話機而接續對外通信撥接使用,致台灣大哥大之通信系統誤認係葉純惠所使用,而提供通話電訊服務,藉此詐取通訊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共達新臺幣(下同)19, 288 元,並積欠3,641 元之行動電話通信費用未繳。嗣於93 年9月起,葉純惠陸續收到各銀行及電信公司之催繳通知書而發覺遭人冒名申請信用卡及行動電話,始循線查上情。 二、案經葉純惠、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安信信用卡公司) 、中國信託銀行、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台新銀行)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國泰世華銀行) 告訴及高雄縣(現改制為高雄市,下同)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公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102 年1 月1 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同時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先予敘明。 二、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葉純芳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首揭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對上揭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葉純惠、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陳慧珊、周宏玲、柳信賢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一相關卷證資料欄,及附表二偽造之文書欄所示之各信用卡申請書、郵局掛號回執、歷史帳單、消費明細、簽帳單、分期付款申請書、網路金流服務授權書、餘額代償傳真專用申請書、繳款明細、告訴人之身分證影本、亞緹公司名義出具之在職證明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卷證出處詳見附表一相關卷證資料欄所示) 、台灣大哥大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手機專案同意書、出帳及繳費紀錄( 詳見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板檢》101 年度偵字第16315 號卷第112 至115 頁) 等在卷可佐,因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新舊法比較適用: 被告於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先予敘明。茲就本件應適用之法條為新舊法比較結果敘述如下: ㈠、關於罰金刑,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一元(銀元)以上」,而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規定,就72年6 月26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2 至10倍,其後修正者則不提高倍數,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 元折算新臺幣3 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故惟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有利於被告。 ㈡、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亦經修正刪除,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行為人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者,為連續犯,僅論以一罪,修正後之刑法則將上開規定刪除,亦即應按行為人之行為數論以數罪,併合處罰,兩相比較結果,以修正前之刑法第56條對被告較為有利。 ㈢、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有關牽連犯之規定亦經修正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刪除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應從一重處斷,依修正後規定,則已無牽連犯可資適用,即應將各次犯行以數罪併合處罰,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 ㈣、綜此,依整體比較之結果,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行為時之舊法處斷。又刑法第47條累犯之規定雖亦經修正,惟本件被告不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構成累犯,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爰不經新舊法之比較適用逕依修正後之刑法第47條論處(最高法院97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附此敘明。 三、核被告就事實一㈠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條第2 項詐欺得利罪、同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就事實一㈡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偽造告訴人之印章,而蓋用於信用卡申請書及郵局送達回執以偽造告訴人之印文,及在如附表一所示各信用卡背面、信用卡申請書等文書、如附表二所示之簽帳單等文書、卷附台灣大哥大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手機專案同意書等文件上偽造告訴人之署名,及在卷附之在職證書書上偽造「亞緹公司」、「黃裕棕」印文,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上揭私文書暨卷附亞緹公司所得扣繳憑單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多次行使上揭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暨在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多次持信用卡消費取得商品、代償債務、借貸、繳付費用或持現金卡預借現金,及冒名辦理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後於92 年7 月19日至93年11月17日期間內,多次使用該行動電話門號通話,均時間緊接,犯罪手法相同,所犯亦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皆為連續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之一罪。被告起訴書認被告上揭冒名申辦信用卡及行動電話門號之行為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又被告於所犯上揭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連續詐欺取財罪、連續詐欺得利罪、連續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共4 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並加重其刑。起訴書之應適用法條欄雖漏未記載被告所犯罪名包括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利罪、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惟犯罪事實欄業已記載被告冒用上開信用卡或現金卡代償債務、預借現金及持上開行動電話門號與他人通話之犯行明確;再起訴書雖漏未敘及被告偽造告訴人之印章、印文、冒用告訴人名義申辨如附表一編號13、14之卡片、在如附表一所示各信用卡、現金卡背面後偽簽告訴人之署名後加以行使,暨行使偽造之亞緹公司在職證明書、所得扣繳憑單、郵局回執、附表二編號( 一) 所示之「0 利活現順利償」申請書、編號( 二) 所示之分期付款申請書、編號( 十三) 所示之「減擔償3 方案」申請表等文書,惟該等部分與已起訴之部分均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又被告以如附表一所示之卡片申請借貸或代償他行信用卡債務致遭銀行收取手續費部分,並非被告另行行使詐術所得,故原起訴書附表二( 即安信信用卡公司部分) 、附表十四( 即遠東商銀部分) 有關手續費之記載,核屬贅載,應予刪除,附此敘明。 四、再犯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時,是否構成累犯,應以最初行為之犯罪時作為計算累犯成立與否之標準,至其犯罪行為終了於何時,則非所問,有最高法院93年台非字第273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87年度士簡字第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87年5 月1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本案被告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犯罪行為起始日為91年11月12日,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遞加重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因缺錢花用,竟長期反覆偽以告訴人名義向各家銀行、信用卡公司申辦信用卡、現金卡,持之刷卡消費、代償債務、借貸或預借現金,及偽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使用,造成告訴人及各家銀行、信用卡公司、台灣大哥大公司財產損失,犯罪後雖坦承犯行,惟僅清償於台灣大哥大公司所積欠之費用( 有被告於102 年2 月25日所提出之電信資費繳費收訖單1 紙可憑) ,就所積欠之信用卡、現金卡債務則未能全數清償,暨衡酌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被告犯罪時間雖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惟其於94年7 月12日、94年7 月28日( 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 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未能於96年12月31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迄至101 年5 月22日始為警緝獲等情,有板檢94年7 月12日板檢榮偵群緝字第2826號通緝書( 見板檢94年度偵字第7368號卷第44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雄檢》95年7 月28日雄檢博偵昃緝字第4580號併案通緝書( 見雄檢101 年度偵緝字第938 號卷第7 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通緝案件移送書( 同上卷第1 頁) 各1 份在卷可佐,依該條例第5 條之規定,屬不得依該條例予以減刑之例外情形,爰不予以減刑。 七、沒收部分: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 條定有明文。被告偽造之告訴人印章1 枚,雖未扣案,惟無證據證明已滅失,暨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各卡片背面偽造告訴人之署名各1 枚、在附表一、二所示各文件上偽造告訴人之署名、印文,及在卷附台灣大哥大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之簽章欄位偽造告訴人之署名2 枚、在手機專案同意書之立書人欄位偽造告訴人之署名1 枚,及卷附在職證明書上偽造之亞緹公司、負責人黃裕棕之印文各1 枚,均應依上揭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339 條之2 第1 項、第219 條、第47條第1 項,修正前第55條、第56條,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鄧煜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昭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文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發卡銀行│偽造之文件資料│偽造「葉│ 卡號 │申辦日期│相關卷證資料 │ │ │ │ │純惠」之│ │ │ │ │ │ │ │署押數量│ │ │ │ ├──┼────┼───────┼────┼──────────┼────┼───────────┤ │ 1 │安信信用│信用卡申請書 │署名1枚 │0000-0000-0000-000 │92年12月│信用卡申請書、0 利活利│ │ │卡公司 │( 起訴書誤載為│ │ │15日 │活現順利償申請書、檢附│ │ │ │「0 利活現順利│ │ │ │之葉純惠身分證正反面影│ │ │ │償」信用卡申請│ │ │ │本、安信信用卡會員「卡│ │ │ │書) │ │ │ │加倍」簡易申請書、安信│ ├──┼────┼───────┼────┼──────────┼────┤e 卡易通財專用提兌申請│ │ │ │安信信用卡會員│署名1枚 │0000-0000-0000-0000 │93年7 月│表、消費明細、信用卡簽│ │ │ │「卡加倍」簡易│ │ │26日 │帳單各1 紙 │ │ │ │申請書( 起訴書│ │ │( 起訴書│( 見板檢94他1340號卷第│ │ │ │誤載為安信E 卡│ │ │誤載為93│12至13頁、94偵第7368號│ │ │ │易通財專用提兌│ │ │年7 月27│卷第8 頁、高雄縣政府警│ │ │ │申請表) │ │ │日) │察局湖內分局卷第39頁) │ │ │ │ │ │ │ │ │ │ │ │ │ │ │ │ │ ├──┼────┼───────┼────┼──────────┼────┼───────────┤ │ 2 │中國信託│中國信託銀行信│署名2枚 │0000-0000-0000-0000 │93年7 月│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 │ │商業銀行│用卡申請書 │ │ │23日 │書2 紙、郵局掛號回執1 │ │ │ │ │ │ │ │紙、歷史帳單彙總查詢2 │ │ │ ├───────┼────┼──────────┼────┤紙、信用卡簽帳單2 紙、│ │ │ │中國信託銀行信│署名2枚 │0000-0000-0000-0000 │93年8 月│信用卡分期付款申請書1 │ │ │ │用卡申請書 │ ├──────────┤9日 │紙、客戶消費明細1份 │ │ │ │郵局回執 │印文2枚 │0000-0000-0000-0000 │93年8 月│( 見雄檢94聲他字第51號│ │ │ │ │ ├──────────┤13日 │卷第5至12頁)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3 │國泰世華│國泰世華信用卡│署名1枚 │0000-0000-0000-0000 │92年12月│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 │ │銀行 │申請書 │ │ │22日( 起│書及檢附之葉純惠身分證│ │ │ │ │ │ │訴書略載│正反面影本、歷史帳單彙│ │ │ │ │ │ │為92年12│總、消費明細各1 紙 │ │ │ │ │ │ │月) │( 見雄檢95他字第4165號│ │ │ │ │ │ │ │卷第4至6頁、第13頁) │ ├──┼────┼───────┼────┼──────────┼────┼───────────┤ │ 4 │台新銀行│台新銀行代償卡│署名1枚 │0000-0000-0000-0000 │92年12月│台新銀行代償卡專用申請│ │ │ │專用申請書 │ │ │23日 │書影本及檢附之葉純惠身│ │ │ │ │ │ │ │分證正反面影本、冒用及│ │ │ │ │ │ │ │繳款明細各1 紙 │ │ │ │ │ │ │ │( 見雄檢94他字第1879號│ │ │ │ │ │ │ │卷第4至6頁) │ │ │ │ │ │ │ │ │ ├──┼────┼───────┼────┼──────────┼────┼───────────┤ │ 5 │合作金庫│合作金庫COMBO │署名2枚 │0000-0000-0000-0000 │91年11月│合作金庫COMBO CARD申請│ │ │ │CARD申請書 │印文1枚 │0000-0000-0000-0000 │12日 │書及檢附之葉純惠身分證│ │ │ │ │ │ │ │正面影本、信用卡往來查│ │ │ │ │ │ │ │詢單各1紙、信用卡消費 │ │ │ │ │ │ │ │明細帳單1份及信用卡逾 │ │ │ │ │ │ │ │期帳款轉列催收款通知單│ │ │ │ │ │ │ │1 紙 │ │ │ │ │ │ │ │(見板檢101 偵第16315號│ │ │ │ │ │ │ │卷第14至32頁) │ ├──┼────┼───────┼────┼──────────┼────┼───────────┤ │ 6 │陽信銀行│陽信銀行信用卡│署名1枚 │0000-0000-0000-0000 │92年2 月│陽信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 │ │ │申請書 │ ├──────────┤26日( 起│檢附之葉純惠身分證正面│ │ │ │ │ │0000-0000-0000-0000 │訴書誤載│影本、亞緹公司各類所得│ │ │ │ │ ├──────────┤為92年3 │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在職│ │ │ │ │ │0000-0000-0000-0000 │月4日) │證書書、持卡人基本資料│ │ │ │ │ │ │ │各1 紙、信用卡消費明細│ │ │ │ │ │ │ │帳表1 份 │ │ │ │ │ │ │ │( 見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湖│ │ │ │ │ │ │ │內分局卷第12至15頁、 │ │ │ │ │ │ │ │板檢101 第16315 號卷第│ │ │ │ │ │ │ │34至46頁 ) │ │ │ │ │ │ │ │ │ │ │ │ │ │ │ │ │ ├──┼────┼───────┼────┼──────────┼────┼───────────┤ │ 7 │大眾銀行│大眾Much現金卡│署名2枚 │0000-0000-0000 │91年12月│大眾銀行MUCH現金卡申請│ │ │ │申請書 │ │ │11日前某│書及檢附之葉純惠身分證│ │ │ │ │ │ │時( 起訴│正反面影本、現金卡交易│ │ │ │ │ │ │書略載為│明細表各1份 │ │ │ │ │ │ │91年12月│( 見板檢101 偵第16315 │ │ │ │ │ │ │間) │號卷第48至49頁) │ ├──┼────┼───────┼────┼──────────┼────┼───────────┤ │ 8 │臺北富邦│臺北銀行聯名卡│署名1枚 │0000-0000-0000-0000 │92年10月│臺北銀行聯名卡申請書、│ │ │銀行 │申請書 │ │ │間 │富邦銀行臺灣大哥大TheO│ │ │ ├───────┼────┼──────────┼────┤neClub聯名卡申請書、信│ │ │ │富邦銀行台灣大│署名1枚 │0000-0000-0000-0000 │不詳 │用卡消費概況查詢各1 份│ │ │ │哥大TheOneClub│ │ │ │( 見板檢101 偵第16315 │ │ │ │聯名卡申請書 │ │ │ │號卷第50至52頁) │ ├──┼────┼───────┼────┼──────────┼────┼───────────┤ │ 9 │新光銀行│新光銀行信用卡│署名2枚 │0000-0000-0000-0000 │92年12月│新光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 │ │申請書 │ │ │15日 │帳單明細各1 份 │ │ │ │ │ │ │ │( 見板檢101 偵第16315 │ │ │ │ │ │ │ │號卷第54至59頁) │ ├──┼────┼───────┼────┼──────────┼────┼───────────┤ │ 10 │萬泰銀行│萬泰銀行小額循│署名1枚 │0000-0000-0000 │91年11月│萬泰銀行93年12月15日函│ │ │ │環信用貸款申請│ │ │12日 │文、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申│ │ │ │書(George&Marr│ │ │ │請書、檢附之亞緹公司各│ │ │ │y卡) │ │ │ │類所得扣繳憑單、客戶交│ │ │ │ │ │ │ │易明細表、新光健康平安│ │ │ ├───────┼────┼──────────┼────┤晶片萬事達金卡申請書、│ │ │ │新光健康平安晶│署名1枚 │0000-0000-0000-0000 │93年4 月│網路金流服務授權書上、│ │ │ │片萬事達金卡申│ │ │4 日( 起│信用卡帳款通知書各1 份│ │ │ │請書 │ │ │訴書載為│ (見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湖│ │ │ │ │ │ │不詳) │內分局卷第23至25頁、第│ │ │ │ │ │ │ │28至30頁、板檢101 偵第│ │ │ │ │ │ │ │16315 號卷第60至70頁) │ │ │ │ │ │ │ │ │ ├──┼────┼───────┼────┼──────────┼────┼───────────┤ │ 11 │日盛銀行│ALL PASS現金卡│署名共4 │0000-0000-0000-00 │93年4 月│日盛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 │ │ │借款約定書、貸│枚( 起訴│ │13日(起 │詢單、ALLPASS現金卡借 │ │ │ │款申請書 │書誤載為│ │訴書略載│款約定書、貸款申請書及│ │ │ │ │3枚) │ │為93年4 │檢附之葉純惠身分證正反│ │ │ │ │ │ │月間) │面影本及歷史交易表各1 │ │ │ │ │ │ │ │份 │ │ │ │ │ │ │ │( 見板檢101 偵第16315 │ │ │ │ │ │ │ │號卷第84至87頁) │ ├──┼────┼───────┼────┼──────────┼────┼───────────┤ │ 12 │遠東銀行│易速貸信用卡申│署名1枚 │0000-0000-0000-0000 │92年12月│遠東銀行信用卡基本資料│ │ │ │請書 │ │ │15日 │查詢表、易速貸新用卡申│ │ │ │ │ │ │ │請書及檢附之葉純惠身分│ │ │ │ │ │ │ │證正反面影本、消費明細│ │ │ │ │ │ │ │各1份 │ │ │ │ │ │ │ │( 見板檢101 偵第16315 │ │ │ │ │ │ │ │號卷第89至96頁) │ ├──┼────┼───────┼────┼──────────┼────┼───────────┤ │13 │慶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署名1枚 │不詳 │92年6 月│慶豐信用卡申請書及所檢│ │ │ │ │ │ │27日 │附葉純惠之身分證正、反│ │ │ │ │ │ │ │面影本1份 │ │ │ │ │ │ │ │ (見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湖│ │ │ │ │ │ │ │內分局卷第19至20頁) │ ├──┼────┼───────┼────┼──────────┼────┼───────────┤ │14 │中國國際│Fancy 歡喜卡信│署名2枚 │不詳 │91年12月│中國國際商業銀行Fancy │ │ │商業銀行│用卡申請書 │ │ │16日前某│歡喜卡信用卡申請書 │ │ │ │ │ │ │日 │ (見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湖│ │ │ │ │ │ │ │內分局卷第45頁) │ └──┴────┴───────┴────┴──────────┴────┴───────────┘ 附表二 (一)安信信用卡公司信用卡盜刷明細 ┌──┬────┬────┬──────────┬────────┬──────────┐ │編號│交易日期│交易金額│交易明細 │卡號 │偽造之文書 │ │ │ │ │ │ │ │ ├──┼────┼────┼──────────┼────────┼──────────┤ │ 1 │92.12.31│10,000 │活現順利償 │0000-0000-0000- │被告於0 利活利活現順│ │ │ │ │ │002 │利償申請書上偽造葉純│ │ │ │ │ │ │惠之署名1枚申辦代償 │ │ │ │ │ │ │陽信銀行、萬泰銀行信│ │ │ │ │ │ │用卡債務各10,000元、│ │ │ │ │ │ │100,000元 │ ├──┼────┼────┼──────────┼────────┼──────────┤ │ 2 │92.12.31│100,000 │活現順利償 │同上 │同上 │ ├──┼────┼────┼──────────┼────────┼──────────┤ │ 3 │93.2.2 │80,000 │易通財 │同上 │被告於安信e 卡「易通│ │ │ │ │ │ │財」專用提兌申請表偽│ │ │ │ │ │ │造葉純惠之署名1 枚申│ │ │ │ │ │ │辦小額借貸,嗣於93年│ │ │ │ │ │ │2月2日前獲核貸8 萬元│ │ │ │ │ │ │,分24期攤還 │ ├──┼────┼────┼──────────┼────────┼──────────┤ │ 4 │93.5.7 │3,000 │(卡放心)服務-三年期 │同上 │ 無 │ ├──┼────┼────┼──────────┼────────┼──────────┤ │ 5 │93.7.23 │20,088 │家樂福板橋店 │同上 │ 於簽單上偽造葉純惠 │ │ │ │ │ │ │ 之署名1枚 │ ├──┼────┼────┼──────────┼────────┼──────────┤ │ 6 │93.8.4 │3,400 │數碼網路科技股份有限│0000-0000-0000- │ 無 │ │ │ │ │公司 │7806 │ │ ├──┼────┼────┼──────────┼────────┼──────────┤ │ 7 │93.8.4 │7,600 │同上 │同上 │ 無 │ └──┴────┴────┴──────────┴────────┴──────────┘ (二):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盜刷明細(卡號:0000-0000-0000-0000) ┌──┬────┬────┬─────────┬───────┐ │編號│交易日期│交易金額│交易明細 │偽造之文件 │ │ │ │ │ │ │ │ │ │ │ │ │ ├──┼────┼────┼─────────┼───────┤ │ 1 │93.7.24 │2,875 │TESCO特易購 │於簽單上偽造葉│ │ │ │ │ │純惠之署名1枚 │ ├──┼────┼────┼─────────┼───────┤ │ 2 │93.7.24 │97,119 │同上 │同上 │ ├──┼────┼────┼─────────┼───────┤ │ 3 │93.7.24 │100,000 │僑品電腦分期01-06 │於信用卡分期付│ │ │ │ │ │款申請書上偽造│ │ │ │ │ │葉純惠之署名1 │ │ │ │ │ │枚 │ └──┴────┴────┴─────────┴───────┘ (三):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盜刷明細 ┌──┬─────┬────┬─────────────┐ │編號│交易日期 │交易金額│交易明細 │ │ │ │ │ │ ├──┼─────┼────┼─────────────┤ │ 1 │93.1.8 │89,647 │代償陽信銀行信用卡債務 │ │ │ │ │ │ ├──┼─────┼────┼─────────────┤ │ 2 │93.1.4 │2,188 │黃金歲月KTV │ ├──┼─────┼────┼─────────────┤ │ 3 │93.3.2 │4,100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4 │同上 │4,900 │同上 │ ├──┼─────┼────┼─────────────┤ │ 5 │93.3.24 │1,600 │同上 │ ├──┼─────┼────┼─────────────┤ │ 6 │93.3.30 │3,000 │台新銀行預借現金 │ ├──┼─────┼────┼─────────────┤ │ 7 │93.5.15 │2,000 │玉山銀行預借現金 │ ├──┼─────┼────┼─────────────┤ │ 8 │93.6.26 │2,000 │台新銀行預借現金 │ ├──┼─────┼────┼─────────────┤ │ 9 │93.7.22 │1,262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 (四):台新銀行現金卡盜用明細 ┌─────┬────┬───────┐ │交易日期 │交易金額│交易明細 │ │ │ │ │ ├─────┼────┼───────┤ │93.1.2 │119,000 │代償萬泰商業銀│ │ │ │行現金卡 │ ├─────┼────┼───────┤ │93.3.10 │3,300 │紅陽科技股份有│ │ │ │限公司 │ ├─────┼────┼───────┤ │93.3.24 │2,500 │同上 │ ├─────┼────┼───────┤ │93.5.18 │310 │松青超市-三重 │ │ │ │店 │ ├─────┼────┼───────┤ │93.8.13 │2,200 │樺儀資訊有限公│ │ │ │司 │ ├─────┼────┼───────┤ │93.8.13 │2,800 │同上 │ └─────┴────┴───────┘ (五):合作金庫信用卡盜刷明細 ┌─────┬────┬─────────────┐ │交易日期 │交易金額│交易明細 │ ├─────┼────┼─────────────┤ │91.12.1 │10,000 │合作金庫ATM東三重-預借現金│ ├─────┼────┼─────────────┤ │91.11.29 │89,800 │家樂福公司-預借現金 │ ├─────┼────┼─────────────┤ │91.12.5 │20,000 │合作金庫ATM北三重-預借現金│ ├─────┼────┼─────────────┤ │91.12.16 │10,000 │同上 │ ├─────┼────┼─────────────┤ │91.12.21 │4,500 │同上 │ ├─────┼────┼─────────────┤ │92.1.14 │21,060 │亞航旅行社(臺北) │ ├─────┼────┼─────────────┤ │92.2.21 │9,720 │同上 │ ├─────┼────┼─────────────┤ │92.3.18 │8,100 │同上 │ ├─────┼────┼─────────────┤ │92.5.1 │8,100 │昇展旅行社有限公司 │ ├─────┼────┼─────────────┤ │92.8.31 │3,257 │微風廣場 │ ├─────┼────┼─────────────┤ │92.9.15 │9,720 │昇展旅行社有限公司 │ ├─────┼────┼─────────────┤ │92.10.2 │2,804 │黃金歲月KTV │ ├─────┼────┼─────────────┤ │92.10.2 │4,860 │昇展旅行社有限公司 │ ├─────┼────┼─────────────┤ │92.11.13 │8,100 │同上 │ ├─────┼────┼─────────────┤ │92.12.3 │5,000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93.1.1 │3,400 │同上 │ ├─────┼────┼─────────────┤ │93.1.1 │6,300 │同上 │ ├─────┼────┼─────────────┤ │93.2.13 │7,000 │燦星旅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 │ │ │司 │ ├─────┼────┼─────────────┤ │93.3.2 │2,900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93.3.2 │3,100 │同上 │ ├─────┼────┼─────────────┤ │93.3.24 │2,000 │同上 │ ├─────┼────┼─────────────┤ │93.3.24 │2,450 │同上 │ ├─────┼────┼─────────────┤ │93.3.24 │3,450 │同上 │ ├─────┼────┼─────────────┤ │93.4.22 │1,790 │全國電子三和門市 │ ├─────┼────┼─────────────┤ │93.4.30 │5,000 │樺儀資訊有限公司 │ ├─────┼────┼─────────────┤ │93.5.3 │1,225 │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 │93.5.15 │3,300 │樺儀資訊有限公司 │ ├─────┼────┼─────────────┤ │93.5.15 │4,950 │同上 │ ├─────┼────┼─────────────┤ │93.6.17 │3,300 │同上 │ ├─────┼────┼─────────────┤ │93.6.17 │4,700 │同上 │ ├─────┼────┼─────────────┤ │93.8.1 │3,600 │數碼網路科技股有限公司 │ ├─────┼────┼─────────────┤ │93.8.1 │5,400 │同上 │ └─────┴────┴─────────────┘ (六)陽信銀行信用卡盜刷明細 ┌─────┬────┬─────────────┐ │交易日期 │交易金額│交易明細 │ ├─────┴────┴─────────────┤ │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92.3.18 │19,440 │亞航旅行社有限公司臺北縣分│ │ │ │公司 │ ├─────┼────┼─────────────┤ │92.3.18 │19,400 │台欣進口家電 │ ├─────┼────┼─────────────┤ │92.3.19 │2,990 │傑昇通信-五華店 │ ├─────┴────┴─────────────┤ │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92.3.17 │29,160 │亞航旅行社有限公司 │ ├─────┴────┴─────────────┤ │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92.3.17 │29,160 │亞航旅行社有限公司 │ ├─────┼────┼─────────────┤ │92.9.10 │8,100 │昇展旅行社有限公司 │ └─────┴────┴─────────────┘ (七):大眾銀行現金卡盜用明細 ┌─────┬────┬─────────────┐ │交易日期 │交易金額│交易明細 │ ├─────┼────┼─────────────┤ │91.12.11 │30,000 │ATM支出 │ ├─────┼────┼─────────────┤ │91.12.16 │19,000 │ATM支出 │ ├─────┼────┼─────────────┤ │92.9.29 │30,000 │ATM支出 │ ├─────┼────┼─────────────┤ │92.9.29 │20,000 │跨行支出 │ ├─────┼────┼─────────────┤ │92.10.13 │7,000 │跨行支出 │ ├─────┼────┼─────────────┤ │92.11.17 │1,000 │跨行支出 │ ├─────┼────┼─────────────┤ │93.5.17 │2,100 │跨行支出 │ ├─────┼────┼─────────────┤ │93.7.12 │1,100 │跨行支出 │ └─────┴────┴─────────────┘ ( 八):臺北富邦銀行信用卡盜刷明細( 卡號 :0000-0000-0000-0000) ┌─────┬────┬─────────────┐ │交易日期 │交易金額│交易明細 │ ├─────┼────┼─────────────┤ │92.11.28 │30,242 │良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 │92.12.3 │7,000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92.12.15 │2,000 │台新銀行 │ ├─────┼────┼─────────────┤ │92.12.15 │2,000 │同上 │ ├─────┼────┼─────────────┤ │92.12.27 │2,000 │玉山銀行 │ ├─────┼────┼─────────────┤ │93.1.5 │420 │富邦產物居家 │ ├─────┼────┼─────────────┤ │93.1.5 │420 │同上 │ ├─────┼────┼─────────────┤ │93.2.5 │420 │同上 │ ├─────┼────┼─────────────┤ │93.2.13 │10,000 │燦星旅遊網旅行社 │ ├─────┼────┼─────────────┤ │93.3.5 │5,000 │台新銀行 │ ├─────┼────┼─────────────┤ │93.3.5 │420 │富邦產物居家 │ ├─────┼────┼─────────────┤ │93.4.5 │420 │同上 │ ├─────┼────┼─────────────┤ │93.4.10 │4,000 │台新銀行 │ ├─────┼────┼─────────────┤ │93.5.4 │5,000 │同上 │ ├─────┼────┼─────────────┤ │93.5.5 │420 │富邦產物居家 │ ├─────┼────┼─────────────┤ │93.6.5 │5,000 │台新銀行 │ ├─────┼────┼─────────────┤ │93.6.7 │420 │富邦產物居家 │ ├─────┼────┼─────────────┤ │93.7.5 │420 │同上 │ ├─────┼────┼─────────────┤ │93.7.7 │4,000 │中國信託銀行 │ ├─────┼────┼─────────────┤ │93.7.30 │5,000 │台新銀行 │ ├─────┼────┼─────────────┤ │93.8.5 │420 │富邦產物居家 │ ├─────┼────┼─────────────┤ │93.9.6 │420 │同上 │ └─────┴────┴─────────────┘ (九):新光銀行信用卡盜刷明細 ┌─────┬────┬─────────────┐ │交易日期 │交易金額│交易明細 │ ├─────┼────┼─────────────┤ │92.12.29 │89,000 │代償陽信銀行信用卡債務 │ ├─────┼────┼─────────────┤ │93.1.1 │5,900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93.1.1 │4,400 │同上 │ ├─────┼────┼─────────────┤ │93.3.30 │1,000 │台新銀行 │ ├─────┼────┼─────────────┤ │同上 │175 │台新銀行 │ ├─────┼────┼─────────────┤ │93.8.1 │2,000 │台新銀行三和分行 │ └─────┴────┴─────────────┘ (十):萬泰銀行信用卡盜刷明細 1、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 ┌─────┬────┬─────────────┐ │交易日期 │交易金額│交易明細 │ ├─────┼────┼─────────────┤ │91.11.12 │30,000 │貸款 │ ├─────┼────┼─────────────┤ │91.11.12 │19,000 │同上 │ ├─────┼────┼─────────────┤ │91.12.23 │4,000 │同上 │ ├─────┼────┼─────────────┤ │92.1.18 │6,000 │同上 │ ├─────┼────┼─────────────┤ │92.1.26 │2,800 │同上 │ ├─────┼────┼─────────────┤ │92.3.5 │1,500 │同上 │ ├─────┼────┼─────────────┤ │92.5.13 │10,000 │同上 │ ├─────┼────┼─────────────┤ │92.6.3 │10,000 │同上 │ ├─────┼────┼─────────────┤ │92.6.16 │10,000 │同上 │ ├─────┼────┼─────────────┤ │92.6.16 │10,000 │同上 │ ├─────┼────┼─────────────┤ │92.6.21 │20,000 │同上 │ ├─────┼────┼─────────────┤ │92.6.24 │10,000 │同上 │ ├─────┼────┼─────────────┤ │92.8.25 │5,000 │同上 │ ├─────┼────┼─────────────┤ │92.8.25 │15,000 │同上 │ ├─────┼────┼─────────────┤ │92.8.30 │4,000 │同上 │ ├─────┼────┼─────────────┤ │92.9.25 │3,000 │同上 │ ├─────┼────┼─────────────┤ │92.11.14 │6,000 │同上 │ ├─────┼────┼─────────────┤ │92.12.15 │2,000 │同上 │ ├─────┼────┼─────────────┤ │92.12.25 │20,000 │同上 │ ├─────┼────┼─────────────┤ │92.12.25 │20,000 │同上 │ ├─────┼────┼─────────────┤ │92.12.25 │20,000 │同上 │ ├─────┼────┼─────────────┤ │93.1.8 │110,000 │同上 │ ├─────┼────┼─────────────┤ │93.1.9 │10,000 │同上 │ ├─────┼────┼─────────────┤ │93.1.30 │20,000 │同上 │ ├─────┼────┼─────────────┤ │93.2.5 │84,000 │同上 │ ├─────┼────┼─────────────┤ │93.2.21 │4,000 │同上 │ ├─────┼────┼─────────────┤ │93.3.19 │2,000 │同上 │ ├─────┼────┼─────────────┤ │93.4.15 │3,000 │同上 │ ├─────┼────┼─────────────┤ │93.4.19 │11,000 │同上 │ ├─────┼────┼─────────────┤ │93.4.19 │100,000 │同上 │ ├─────┼────┼─────────────┤ │93.4.23 │8,000 │同上 │ ├─────┼────┼─────────────┤ │93.5.27 │3,000 │同上 │ ├─────┼────┼─────────────┤ │93.6.28 │3,000 │同上 │ ├─────┼────┼─────────────┤ │93.7.30 │2,000 │同上 │ └─────┴────┴─────────────┘ 2、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編號│交易日期│交易金額│交易明細 │偽造之文書 │ │ │ │ │ │ │ ├──┼────┼────┼─────────────┼───────┤ │ 1 │93.4.30 │3,500 │樺儀資訊有限公司 │於網路金流服務│ ├──┼────┼────┼─────────────┤授權書( 起訴書│ │ 2 │93.4.30 │3,800 │同上 │證據欄略載為「│ ├──┼────┼────┼─────────────┤簽單」) 上偽造│ │ 3 │93.4.30 │7,800 │同上 │葉純惠之署名1 │ ├──┼────┼────┼─────────────┤枚 │ │ 4 │93.4.30 │8,900 │同上 │ │ ├──┼────┼────┼─────────────┼───────┤ │ 5 │93.5.5 │10,000 │台新銀行預借現金 │ 無 │ ├──┼────┼────┼─────────────┼───────┤ │ 6 │93.6.29 │2,000 │台新銀行三和分行 │ 無 │ ├──┼────┼────┼─────────────┼───────┤ │ 7 │93.8.1 │2,000 │同上 │ 無 │ └──┴────┴────┴─────────────┴───────┘ (十二):日盛銀行現金卡盜用明細 ┌─────┬────┬─────────────┐ │交易日期 │交易金額│交易明細 │ ├─────┼────┼─────────────┤ │93.4.20 │20,000 │金融卡提款 │ ├─────┼────┼─────────────┤ │93.4.22 │20,100 │跨行提款 │ ├─────┼────┼─────────────┤ │93.4.23 │13,100 │同上 │ ├─────┼────┼─────────────┤ │93.5.19 │7,137 │放款轉帳 │ ├─────┼────┼─────────────┤ │93.6.4 │1,106 │金融卡提款 │ ├─────┼────┼─────────────┤ │93.6.23 │7,137 │放款轉帳 │ ├─────┼────┼─────────────┤ │93.7.19 │7,137 │同上 │ ├─────┼────┼─────────────┤ │93.7.20 │1,106 │金融卡提款 │ ├─────┼────┼─────────────┤ │93.8.19 │7,137 │放款轉帳 │ └─────┴────┴─────────────┘ (十三):遠東銀行信用卡盜用明細 ┌─────┬────┬─────────────┬──────────┐ │交易日期 │交易金額│交易明細 │偽造之文書 │ ├─────┼────┼─────────────┼──────────┤ │92.12.23 │89,000 │輕鬆償 │於遠東商銀「減擔償3 │ │ │ │ │方案」申請表上偽造葉│ │ │ │ │純惠之署名1 枚,申請│ │ │ │ │代償陽信商銀、萬泰商│ │ │ │ │銀信用卡債務各89,000│ │ │ │ │、61,000元 │ ├─────┼────┼─────────────┤ │ │92.12.23 │61,000 │同上 │ │ ├─────┼────┼─────────────┼──────────┤ │93.3.10 │4,100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無 │ ├─────┼────┼─────────────┼──────────┤ │93.3.10 │3,600 │同上 │無 │ ├─────┼────┼─────────────┼──────────┤ │93.3.27 │666 │松青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無 │ ├─────┼────┼─────────────┼──────────┤ │93.3.27 │348 │同上 │無 │ ├─────┼────┼─────────────┼──────────┤ │93.5.15 │5,750 │樺儀資訊有限公司 │無 │ ├─────┼────┼─────────────┼──────────┤ │93.6.1 │1,119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