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1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15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鍾孟巡
- 選任辯護人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郭鐙之律師
- 被告
- 葉宗沛
- 選任辯護人
- 許瑞榮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12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之主文、理由部分,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關於被告鍾孟巡扣案現金,於主文宣告沒收及理由敘述時所誤載金額,核與原判決事實認定所應予沒收、發還之金額有間,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說明,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更正欄項│原判決所示內容 │裁定更正後內容 │ ├────┼────────────────┼────────────────┤ │理由欄 │... 現金21,400元(計算式:99,300│... 現金49,650元(計算式:99,300│ │四、有關│-49,650-28,250=21,400),核與│-49,650=49,650),核與被告鍾孟│ │沒收、沒│被告鍾孟巡為本案販賣、持有第二級│巡為本案販賣、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 │收銷燬之│毒品犯行無涉,均不併予沒收處置。│無涉,均不併予沒收處置。 │ │部分:㈢│ │ │ ├────┼────────────────┼────────────────┤ │附表一編│... 供預備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現金新│... 供預備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現金新│ │號1 至8 │臺幣貳萬壹仟壹佰肆拾元,均沒收。│臺幣貳萬壹仟肆佰元,均沒收。 │ │罪名及宣│ │ │ │告刑欄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