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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
    俞秀美劉芳菁謝梨敏

  • 被告
    謝添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34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添福 選任辯護人 周燦雄律師 蔡炳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446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添福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謝添福自民國87年6 月間起至100 年1 月間止,擔任址設新北市○○區○○街000 巷00號1 樓銓仁有限公司(下稱銓仁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謝添福明知銓仁公司自97年9 月間起至99年4 月間止,並未銷售貨物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奇威行有限公司(下稱奇威行公司)等13家公司,竟與張家銘、蘇雪珠(上開2 人所涉犯行,未據起訴)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犯意聯絡,自97年9 月間起至99年6 月間止,接續將銓仁公司銷售貨物與如附表一所示奇威行公司等13家公司之不實交易項目、金額等事項,填載在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詮仁公司(起訴書誤載為金寶華公司,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統一發票內,而虛偽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共205 張,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79,381,869元。復由張家銘、蘇雪珠將上開統一發票交付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奇威行公司等13家公司,而由如附表一所示之奇威行公司等13家公司分別持上開發票充當進貨憑證,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扣減各該公司之銷項稅額,藉以逃漏各該公司之營業稅額(統一發票開立對象、時間、發票號碼、銷售金額及逃漏稅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以此方式幫助上開公司逃漏稅捐共計3,969,095 元。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移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同)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亦有明文。查本案公訴人、被告謝添福及辯護人於本院調查證據時,對於下列本院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依據之各項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知有不得為證據之情形,俱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並無不當,應認均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本案認定事實之基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固坦承其於97年9 月間至99年6 月間擔任銓仁公司負責人,並於96年間委託證人張家銘所屬公司辦理詮仁公司記帳及貸款事宜等事實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之犯行,辯稱:伊未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都是張家銘開立的云云。辯護人則以:被告並未填載不實之統一發票,亦未授權他人填載,且未交付填載不實之統一發票與其他營業人云云為被告辯護。經查: (一)被告自87年6 月間起至100 年1 月間止,擔任址設新北市○○區○○街000 巷00號1 樓銓仁公司之負責人,且自96年間起委由證人張家銘之漢亞企管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漢亞公司)處理記帳及報稅事宜乙情,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稱:詮仁公司於87年間成立,由伊擔任負責人,一直到99年6 月間均係由伊實際負責經營,99年6 月間以後就辦理停業,伊係自96年下半年度委託張家銘處理詮仁公司的帳務等語不諱【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4468 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第134 頁、第135 頁】,核與證人即任職於詮仁公司之曾來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詮仁公司剛開始由張家銘他們公司記帳時,即97年間均係由張家銘收送統一發票至詮仁公司,約1 年後改以寄送之方式等語(詳本院卷第241 頁);證人張家銘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係漢亞公司負責人,97年漢亞公司跳票前,詮仁公司有委託漢亞公司記帳、申報稅務等語(詳本院卷第234 頁、第238 頁)及證人即漢亞公司員工周曼婷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前任職於漢亞公司期間,曾為詮仁公司辦理變更登記事項等語相符(詳本院卷第280 頁至第282 頁),並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營業人展延停業申請書、新北市政府100 年2 月16日北府經登字第0000000000號函各1 紙、銓仁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份、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1 紙、銓仁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 紙、臺北縣政府經濟發展局98年1 月5 日北經登字第000000000 號函1 紙、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1 份、經濟部97年12月24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1 紙暨所附之銓仁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份、臺北縣政府建設局使用執照存根、臺北縣板橋市公所(函)、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臺北縣政府經濟發展局97年12月26日北經登字第0000000000號函各1 紙、委託書2 紙、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案件聯合作業審查核准通知書、臺北縣板橋市公所簡便行文表(函)、經濟部公司執照、有限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銓仁有限公司董事長、股東名單、銓仁有限公司股東名簿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北市○○區○○街000 巷00號1 樓所有權人徐智強之談話記錄各1 紙附卷可稽(詳偵卷第14頁至第28頁、第34頁背面、第36頁正面、第37頁背面至第39頁正面、第47頁),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二)次查,銓仁公司自97年9 月間起至99年4 月間止,均未銷售貨物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行號等情,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認不諱(詳偵卷第135 頁)。證人曾來趁於本院審理時亦稱:科美訊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科美訊公司)及建興安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興安泰公司)均係伊自己的客戶,被告只有耀欽公司1 個客戶,95年至99年間因經濟不景氣,銓仁公司與耀欽公司間並無交易等語甚明(詳本院卷第243 頁、第245 頁)。證人蘇雪珠於本院審理時復證稱: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大日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大日光電公司)與詮仁公司並無實際營業之行為等語甚詳(詳本院卷第287 頁)。再者,被告與證人張家銘、蘇雪珠自97年9 月間起至99年6 月間止,虛偽開立如附表一「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欄所示填載有不實交易項目、金額等事項之統一發票與如附表一所示公司行號充當進項憑證使用,使上揭公司持以向所屬稅捐機關申報,以扣減各該公司之銷項稅額,藉以逃漏各該公司之營業稅額,而幫助上揭公司逃漏營業稅共3,969,095 元等事實,業經證人曾來趁於偵訊時證稱:銓仁公司的發票是被告自己開,但如果被告在忙,公司的人也會幫忙開等語甚明(詳偵卷第149 頁);證人蘇雪珠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伊經張家銘指示,簽發詮仁公司的統一發票給其他公司,部分發票係在詮仁公司開,部分在張家銘的事務所開,若在詮仁公司開立,被告就會在場,伊記得伊於97、98年間有開立詮仁公司的發票給大日光電公司,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108 張統一發票僅有部分係在詮仁公司開立,伊忘記開立幾張了,伊自97年10月間至99年4 月間開立詮仁公司發票給大日光電公司的事,被告均知情,另伊應該有開立詮仁公司之發票給齊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齊興公司),又詮仁公司開立與奇威行公司、金順興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金順興公司)、艾蕙服飾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艾蕙公司)、盛德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盛德竹公司)、天億工程有限公司(天億公司)、福鉅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福鉅公司)、全進金屬有限公司(下稱全進公司)、長弘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長弘公司)之發票均係由伊開立,伊若係在張家銘的事務所開立發票時,發票係由張家銘拿給伊,若係在詮仁公司開立發票,就是被告拿發票給伊等語明確(詳本院卷第285 頁、第287 頁、第289 頁、第290 頁、第293 頁、第295 頁)。此外,復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1 份暨所附之銓仁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7 紙、銓仁公司97年至99年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各1 紙、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2 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銓仁公司銷項去路資料、璟維榮有限公司(下稱璟維榮公司)涉嫌虛設行號案情報告、璟維榮公司96年5 月至98年6 月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各1 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 年3 月27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1 份暨所附之金順興公司、天億公司及福鉅公司裁處書各1 紙、查核報告表4 紙、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2 年4 月24日財北國稅文山營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1 紙暨所附之展鴻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展鴻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 份、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士林稽徵所102 年4 月25日財北國稅士林營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1 紙暨所附之艾惠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 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102 年4 月25日北國稅汐止銷字第0000000000號函1 紙暨所附之盛德竹公司取得銓仁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5 紙、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 年4 月29日北區國稅淡水銷字第0000000000號函1 紙暨所附之全進公司於98年2 月至99年4 月間取得銓仁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24紙、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正分局102 年4 月29日財北國稅中正營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1 紙暨所附之齊興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3 紙、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 紙、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102 年4 月29日中區國稅沙鹿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函1 紙暨所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7107 號、第17108 號起訴書影本1 份、璟維榮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 紙、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102 年4 月30日財北國稅大安營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1 紙暨所附之金順興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 紙、統一發票影本4 紙、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2 年4 月26日財北國稅大同營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1 紙暨所附之奇威行公司取得銓仁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4 紙、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102 年5 月6 日南區國稅新化銷售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1 紙暨函附之大日光電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6 紙、97-99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更正核定通知書各1 紙、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102 年6 月10日北區國稅三重銷稽字第0000000000號函1 紙暨函附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營業稅選案查核報告表7 紙、承諾書1 紙、銓仁公司送貨單9 紙、請款單4 紙、天億公司自詮仁公司取得之統一發票9 紙、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2 紙、天億公司總分類帳9 紙、存摺內頁明細1 紙、福鉅公司自銓仁公司取得之統一發票2 紙、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1 紙、承諾書1 紙、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102 年6 月24日財北國稅信義營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1 紙暨函附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裁處書1 紙、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營業稅選案查核報告表2 紙、瑞盈必得有限公司(下稱瑞盈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 紙、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102 年9 月30日北區國稅中和銷稽字第0000000000B 號函1 紙暨函附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裁處書1 紙、102 年10月2 日北區國稅中和銷稽字第0000000000號函1 紙暨函附之長弘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 紙、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2 紙附卷可稽(詳偵卷第3 頁至第8 頁、第10頁背面至第13頁背面、第53頁背面至第56頁背面、第74頁背面至第81頁背面、第93頁背面至第94頁背面、第97頁至第100 頁、本院卷第27頁至第36頁、第97頁至第144 頁、第147 頁至第156 頁、第159 頁至第184 頁、第187 頁至第191 頁、第205 頁至第211 頁)。是被告與證人張家銘、蘇雪珠共同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載於詮仁公司之統一發票,交由如附表一所示營業人申報營業稅,以幫助各該營業人逃漏營業稅捐之事實,應堪認定。 (三)被告及辯護人雖以上情置辯,然查: 1、被告雖辯稱:銓仁公司於96年間委託張家銘辦理貸款,相關不實發票均由張家銘開立,伊全然不知情云云。惟按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意思之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905號、73年臺上字第2364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被告自96年間起,委託證人張家銘為銓仁公司辦理貸款等情,業經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供稱:詮仁公司自96年間起委託張家銘作帳,張家銘於96年間知悉伊要向銀行申辦貸款,向伊表示他跟銀行很熟,可以幫伊等辦理,如果核貸下來他要抽1 成佣金,嗣張家銘向永豐銀行松山分行(實為松德分行)貸款400 萬元,銀行於98年9 月底核貸400 萬元,張家銘抽40萬元等語明確(詳偵卷第134 頁、第135 頁、本院卷第295 頁),核與證人曾來趁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稱:詮仁公司為了要辦貸款,才委由張家銘所屬公司記帳等語(詳偵卷第149 頁、本院卷第241 頁、第242 頁)及證人蘇雪珠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張家銘指示伊在詮仁公司接聽銀行聯繫貸款的電話、為詮仁公司辦理銀行貸款及存提款,辦理貸款及存提款之相關資料均係張家銘提供等語相符(詳本院卷第283 頁、第284 頁),並有詮仁公司相關帳戶明細表1 紙附卷足參(詳偵卷第125 頁)。足見,被告確係委由證人張家銘辦理詮仁公司貸款及融資事宜甚明。再者,證人蘇雪珠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伊經張家銘指示在詮仁公司接聽電話,為詮仁公司辦理貸款時也是跟被告一起去,有時為詮仁公司辦理存提款時,被告也會跟伊一起去,該時詮仁公司之存摺、印章均係由被告保管,伊經張家銘指示虛開發票給大日光電公司之事,被告應該也有參與,因為大日光電公司開給詮仁公司的支票係由大日光電公司的負責人簽發後交給伊,由伊與被告一起去銀行辦理質押借款,又伊開立發票時,發票是張家銘拿給伊,若係在詮仁公司開立發票,就是被告拿發票給伊等語明確(詳本院卷第284 頁、第287 頁、第288 頁、第290 頁、第291 頁、第294 頁)。而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就證人張家銘、蘇雪珠開立詮仁公司統一發票之事均供稱:不實之統一發票都是張家銘在處理等語不諱(詳偵卷第135 頁、本院卷第43頁背面)。顯見,被告就證人張家銘虛發詮仁公司統一發票乙情,均知之甚詳。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提存的部分是張家銘幫伊辦理貸款,張家銘跟銀行說有辦票貼,就是蘇雪珠所述由大日光電公司開票的事,張家銘跟伊說要去弄票貼,伊跟張家銘說伊沒有客戶也沒有收入,怎麼去辦票貼,他說沒有關係,就開他公司的票等語不諱(詳本院卷第295 頁)。足徵,被告確實委由證人張家銘辦理貸款事宜,其對於證人張家銘、蘇雪珠係以不實登載公司銷項帳務,以虛增公司營業假象,明知此情卻仍參與其等犯行,其就證人張家銘、蘇雪珠填載不實之會計憑證幫助如附表一所示營業人逃漏營業稅之行為,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 2、至證人曾來趁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詮仁公司之發票均係由詮仁公司開的,不是由被告開的,只要是詮仁公司的客戶,就是由伊等自己開發票云云(詳本院卷第243 頁、第244 頁)。然查,證人曾來趁先於偵訊時證稱:詮仁公司的發票均係被告自己開,如果被告在忙,公司的人也會幫忙開等語明確(詳偵卷第149 頁),其嗣於本院審理時改稱:詮仁公司發票並非被告開立云云,前後已有不一。況證人曾來趁與被告為朋友關係,又自95年間起至99年間止,接單給詮仁公司承做,並從中抽成等情,亦經證人曾來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詳本院卷第240 頁),足見被告與證人曾來趁之交情匪淺,其證述已有偏頗之虞。而證人曾來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記得伊開立之發票就是從頭開始開,不會跳著號碼開云云(詳本院卷第245 頁)。然查,銓仁公司開立與金順興公司之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虛偽發票號碼JU00000000統一發票,其上日期及發票號碼均在詮仁公司開立與確有實際交易往來之建興安泰公司之發票號碼JU00000000統一發票之前,有該2 紙統一發票附卷足參(詳本院卷第56頁背面、第139 頁),亦與證人曾來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之情節不符。顯見證人曾來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之情節,有避重就輕並有刻意維護被告之嫌。且查,證人曾來趁於本院審理時亦稱:被告叫伊將空白之統一發票寄給記帳業者,因為會計師要記帳,從以前就是由伊將整本發票,包含已開立及未開立之統一發票一併寄給記帳業者,之前的記帳業者登記完畢後,會將整本發票寄還詮仁公司,但換成張家銘記帳時,張家銘即未將伊寄送之整本發票寄還詮仁公司等語明確(詳本院卷第247 頁)。益徵,被告擔任詮仁公司負責人,竟任由證人張家銘持有使用詮仁公司之空白統一發票,亦與常情未合。況依證人曾來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之情節,亦無從證明被告並未與證人張家銘、蘇雪珠共同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亦無從證明被告並未授權證人張家銘、蘇雪珠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從而,證人曾來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之情節,不足為有利被告之認定。辯護人認證人曾來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之情節足以證明被告並未與證人張家銘、蘇雪珠共同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亦未授權其等開立云云,應有誤會。 (四)綜上所述,被告及辯護人上開所辯,均不足採信,本案事實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至辯護人聲請鑑定本案如附表一編號2 、3 及12所示之發票與證人蘇雪珠字跡是否相符。然上開發票因各該營業人均係以網路申報營業稅,並未提供發票以申報稅額等情,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3 紙在卷可查(詳本院卷第193 頁、第198 頁、第199 頁)。則上開發票均未扣案,本院自無從鑑定其上字跡與證人蘇雪珠是否相符。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該部分鑑定之聲請亦無必要,附此敘明。 三、論罪科刑: 查被告為詮仁公司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次按統一發票為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389 號判決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應不再另論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792號、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被告與證人張家銘及蘇雪珠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為共同正犯。又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始能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查被告與其共犯即證人張家銘、蘇雪珠先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均係時間緊接,方法相同,顯各係出於單一之接續犯意而為,應均為接續犯,均僅以一罪論。另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至起訴書記載被告與證人張家銘、蘇雪珠共同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交付如附表一、二所示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如附表一、二所示公司分別將其中233 張統一發票持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而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共7,179,856 元云云。除如附表二所示部分詳如下四所述外,檢察官既稱被告與其共犯係虛偽填載如附表一所示統一發票交與如附表一所示營業人,持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逃漏稅額,而起訴書附表一所示各該營業人提出申報扣抵之稅額均屬各該營業人之營業稅,另被告及其共犯幫助如附表一所示營業人逃漏之營業稅總計為3,969,095 元一情,亦有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1 份附卷足參(詳偵卷第74頁背面至第81頁背面)。檢察官復未舉證證明被告幫助如附表一所示營業人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額,況依卷附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所示,7,179,856 元乃詮仁公司欠稅之稅額(詳偵卷第117 頁、第118 頁)。從而,足見起訴書認被告幫助如附表一、二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共7,179,856 元云云,顯係誤載,公訴檢察官亦已當庭更正(詳本院卷第276 頁),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擔任詮仁公司負責人,竟與證人張家銘、蘇雪珠共同以填製不實發票方式,幫助其他公司逃漏稅捐,影響國家財政與稅賦公平,顯有不當,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幫助逃漏之稅捐數額、被告之生活狀況、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參照,詳偵卷第124 頁)及犯罪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明知銓仁公司自97年9 月間起至99年2 月間止並未銷貨與科美訊公司及建興安泰公司,竟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張家銘」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犯意聯絡,於上開期間,接續將銓仁公司銷售貨物與科美訊公司及建興安泰公司之不實交易項目、金額等事項,填載在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詮仁公司(起訴書誤載為金寶華公司,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統一發票內,而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共29張,銷售額共2,532,582 元。復交付與科美訊公司及建興安泰公司充當進貨憑證,使科美訊公司及建興安泰公司分別將其中之28張統一發票持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而逃漏營業稅共126,230 元。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係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製作不實會計憑證罪嫌云云。 (二)按稅捐稽徵法上之逃漏稅捐罪,係屬結果犯,須有逃漏應繳納之稅捐之結果發生,始足構成(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486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詮仁公司自97年9 月間起至99年2 月間止,確有與科美訊公司及建興安泰公司為實際交易之行為,並由證人曾來趁如實將交易之項目及金額登載於如附表二所示統一發票共29紙,交由科美訊公司及建興安泰公司申報稅額等情,業經被告於偵訊時陳稱:建興安泰公司有委託詮仁公司開模具等語明確(詳偵卷第135 頁),證人曾來趁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科美訊公司及建興安泰公司均係詮仁公司的客戶,是伊自己接的客戶,詮仁公司開給科美訊公司及建興安泰公司之統一發票均係由伊開立,一開始伊不知道要怎麼開發票,所以會由被告來開,後來就是伊開的,如附表二所示發票均係伊開立,發票上所載交易內容均實在等語甚詳(詳本院卷第241 頁至第243 頁、第246 頁),並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 年4 月17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1 紙暨所附買受人為建興安泰公司之發票影本17紙、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影本1 紙、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102 年4 月24日北區國稅中和銷審字第0000000000號函1 紙暨所附之交易說明書1 紙、科美訊公司97年至99年間取具銓仁公司開立統一發票影本13紙、現金支出傳票影本1 紙、轉帳傳票影本3 紙、支票影本7 紙、科美訊公司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0紙、玉山銀行存摺內頁影本3 紙、採購憑單影本4 紙、估價單3 紙、科美訊公司97、98年度進項憑證查詢各1 紙附卷可參(詳本院卷第50頁、第54頁至第96頁)。則如附表二所示統一發票之填載,並無不實之情形,案外人科美訊公司及建興安泰公司持如附表二所示統一發票充當進貨憑證,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扣減其等公司之銷項稅額,並無有逃漏營業稅之情形。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證被告涉有公訴意旨所載此部分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此部分犯罪,本應就被告此部分被訴幫助逃漏稅捐及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嫌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意旨認此均與前開幫助逃漏稅捐、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之有罪部分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世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謝梨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琇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開利對象之│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 │營業人名稱├──────┬────────┬──┬─────┬────┼────┬──────┬──────┤ │ │ │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張數│ 銷售金額 │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 ├──┼─────┼──────┼────────┼──┼─────┼────┼────┼──────┼──────┤ │ 1 │奇威行公司│98年9 月7日 │HU00000000(詳本│1 │280,000元 │14,000元│左開4 張│1,600,000 元│80,000元 │ │ │ │ │院卷第142 頁) │ │ │ │統一發票│(起訴書誤載│(起訴書誤載│ │ │ ├──────┼────────┼──┼─────┼────┤(起訴書│為105,500 元│為5,275 元,│ │ │ │98年10月5日 │HU00000000(詳本│1 │350,000元 │17,500元│誤載為3 │,業經公訴檢│業經公訴檢察│ │ │ │ │院卷第143 頁上半│ │ │ │張,業經│察官當庭更正│官當庭更正)│ │ │ │ │) │ │ │ │公訴檢察│) │ │ │ │ ├──────┼────────┼──┼─────┼────┤官當庭更│ │ │ │ │ │98年10月30日│HU00000000(詳本│1 │490,000元 │24,500元│正) │ │ │ │ │ │ │院卷第143 頁下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8年10月31日│HU00000000(詳本│1 │480,000元 │24,000元│ │ │ │ │ │ │ │院卷第144 頁) │ │ │ │ │ │ │ ├──┼─────┼──────┼────────┼──┼─────┼────┼────┼──────┼──────┤ │ 2 │瑞盈公司 │98年4月 │EU00000000 │1 │576,000 元│28,800元│左開2 張│912,000 元 │45,600元 │ │ │ ├──────┼────────┼──┼─────┼────┤ │ │ │ │ │ │98年4月 │EU00000000 │1 │336,000 元│16,800元│ │ │ │ ├──┼─────┼──────┼────────┼──┼─────┼────┼────┼──────┼──────┤ │ 3 │展鴻公司 │98年12月 │JU00000000 │1 │350,000元 │17,500元│左開3 張│1,000,000元 │50,000元 │ │ │ ├──────┼────────┼──┼─────┼────┤ │ │ │ │ │ │98年12月 │JU00000000 │1 │280,000元 │14,000元│ │ │ │ │ │ ├──────┼────────┼──┼─────┼────┤ │ │ │ │ │ │98年12月 │JU00000000 │1 │370,000元 │18,500元│ │ │ │ ├──┼─────┼──────┼────────┼──┼─────┼────┼────┼──────┼──────┤ │ 4 │金順興公司│98年4月24日 │EU00000000(詳本│1 │434,000 元│21,700元│左開4張 │1,234,000 元│61,700元 │ │ │ │ │院卷第137 頁) │ │ │ │ │ │ │ │ │ ├──────┼────────┼──┼─────┼────┤ │ │ │ │ │ │98年10月5日 │HU00000000(詳本│1 │380,000元 │19,000元│ │ │ │ │ │ │ │院卷第138 頁) │ │ │ │ │ │ │ │ │ ├──────┼────────┼──┼─────┼────┤ │ │ │ │ │ │98年12月10日│JU00000000(詳本│1 │200,000元 │10,000元│ │ │ │ │ │ │ │院卷第139 頁) │ │ │ │ │ │ │ │ │ ├──────┼────────┼──┼─────┼────┤ │ │ │ │ │ │99年2月10日 │KU00000000(詳本│1 │220,000元 │11,000元│ │ │ │ │ │ │ │院卷第140 頁) │ │ │ │ │ │ │ ├──┼─────┼──────┼────────┼──┼─────┼────┼────┼──────┼──────┤ │ 5 │艾蕙公司 │98年9月 │HU00000000 │1 │260,000元 │13,000元│左開4張 │1,500,000元 │75,000元 │ │ │ ├──────┼────────┼──┼─────┼────┤ │ │ │ │ │ │98年10月 │HU00000000 │1 │320,000元 │16,000元│ │ │ │ │ │ ├──────┼────────┼──┼─────┼────┤ │ │ │ │ │ │98年10月 │HU00000000 │1 │375,000 元│18,750元│ │ │ │ │ │ ├──────┼────────┼──┼─────┼────┤ │ │ │ │ │ │98年10月 │HU00000000 │1 │545,000 元│27,250元│ │ │ │ ├──┼─────┼──────┼────────┼──┼─────┼────┼────┼──────┼──────┤ │ 6 │盛德竹公司│97年12月25日│CU00000000(本院│1 │350,000元 │17,500元│左開7張 │2,655,000 元│132,750 元 │ │ │ │ │卷第104 頁) │ │ │ │ │ │ │ │ │ ├──────┼────────┼──┼─────┼────┤ │ │ │ │ │ │97年12月25日│CU00000000(本院│1 │340,000元 │17,000元│ │ │ │ │ │ │ │卷第104 頁) │ │ │ │ │ │ │ │ │ ├──────┼────────┼──┼─────┼────┤ │ │ │ │ │ │97年12月26日│CU00000000(本院│1 │415,000 元│20,750元│ │ │ │ │ │ │ │卷第104 頁) │ │ │ │ │ │ │ │ │ ├──────┼────────┼──┼─────┼────┤ │ │ │ │ │ │97年12月26日│CU00000000(本院│1 │395,000 元│19,750元│ │ │ │ │ │ │ │卷第104 頁) │ │ │ │ │ │ │ │ │ ├──────┼────────┼──┼─────┼────┤ │ │ │ │ │ │97年12月26日│CU00000000(本院│1 │300,000元 │15,000元│ │ │ │ │ │ │ │卷第104 頁) │ │ │ │ │ │ │ │ │ ├──────┼────────┼──┼─────┼────┤ │ │ │ │ │ │98年11月 │JU00000000 │1 │410,000元 │20,500元│ │ │ │ │ │ ├──────┼────────┼──┼─────┼────┤ │ │ │ │ │ │98年11月 │JU00000000 │1 │445,000 元│22,250元│ │ │ │ ├──┼─────┼──────┼────────┼──┼─────┼────┼────┼──────┼──────┤ │ 7 │齊興公司 │98年12月 │JU00000000 │1 │765,000 元│38,250元│左開26張│1,352,720 元│676,037 元 │ │ │ ├──────┼────────┼──┼─────┼────┤ │ │ │ │ │ │98年12月 │JU00000000 │1 │590,000元 │29,500元│ │ │ │ │ │ ├──────┼────────┼──┼─────┼────┤ │ │ │ │ │ │98年12月 │JU00000000 │1 │892,500 元│44,625元│ │ │ │ │ │ ├──────┼────────┼──┼─────┼────┤ │ │ │ │ │ │98年12月 │JU00000000 │1 │583,000 元│29,150元│ │ │ │ │ │ ├──────┼────────┼──┼─────┼────┤ │ │ │ │ │ │98年12月 │JU00000000 │1 │585,000 元│29,250元│ │ │ │ │ │ ├──────┼────────┼──┼─────┼────┤ │ │ │ │ │ │98年12月 │JU00000000 │1 │600,000元 │30,000元│ │ │ │ │ │ ├──────┼────────┼──┼─────┼────┤ │ │ │ │ │ │98年12月 │JU00000000 │1 │597,000 元│29,850元│ │ │ │ │ │ ├──────┼────────┼──┼─────┼────┤ │ │ │ │ │ │98年12月 │JU00000000 │1 │570,000元 │28,500元│ │ │ │ │ │ ├──────┼────────┼──┼─────┼────┤ │ │ │ │ │ │98年12月 │JU00000000 │1 │580,000元 │29,000元│ │ │ │ │ │ ├──────┼────────┼──┼─────┼────┤ │ │ │ │ │ │98年12月 │JU00000000 │1 │400,000元 │20,000元│ │ │ │ │ │ ├──────┼────────┼──┼─────┼────┤ │ │ │ │ │ │98年12月 │JU00000000 │1 │565,000 元│28,250元│ │ │ │ │ │ ├──────┼────────┼──┼─────┼────┤ │ │ │ │ │ │98年12月 │JU00000000 │1 │892,500 元│44,625元│ │ │ │ │ │ ├──────┼────────┼──┼─────┼────┤ │ │ │ │ │ │98年12月 │JU00000000 │1 │510,000元 │25,500元│ │ │ │ │ │ ├──────┼────────┼──┼─────┼────┤ │ │ │ │ │ │98年12月 │JU00000000 │1 │610,000元 │30,500元│ │ │ │ │ │ ├──────┼────────┼──┼─────┼────┤ │ │ │ │ │ │98年12月 │JU00000000 │1 │560,000元 │28,000元│ │ │ │ │ │ ├──────┼────────┼──┼─────┼────┤ │ │ │ │ │ │99年1月 │KU00000000 │1 │468,300 元│23,415元│ │ │ │ │ │ ├──────┼────────┼──┼─────┼────┤ │ │ │ │ │ │99年1月 │KU00000000 │1 │401,400 元│20,070元│ │ │ │ │ │ ├──────┼────────┼──┼─────┼────┤ │ │ │ │ │ │99年1月 │KU00000000 │1 │1,027,180 │51,359元│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 │99年2月 │KU00000000 │1 │608,790 元│30,440元│ │ │ │ │ │ ├──────┼────────┼──┼─────┼────┤ │ │ │ │ │ │99年2月 │KU00000000 │1 │619,850 元│30,993元│ │ │ │ │ │ ├──────┼────────┼──┼─────┼────┤ │ │ │ │ │ │99年2月 │KU00000000 │1 │315,000 元│15,750元│ │ │ │ │ │ ├──────┼────────┼──┼─────┼────┤ │ │ │ │ │ │99年2月 │KU00000000 │1 │330,000元 │16,500元│ │ │ │ │ │ ├──────┼────────┼──┼─────┼────┤ │ │ │ │ │ │99年3月 │LU00000000 │1 │132,600 元│6,630元 │ │ │ │ │ │ ├──────┼────────┼──┼─────┼────┤ │ │ │ │ │ │99年3月 │LU00000000 │1 │136,400 元│6,820元 │ │ │ │ │ │ ├──────┼────────┼──┼─────┼────┤ │ │ │ │ │ │99年4月 │LU00000000 │1 │103,300 元│5,165元 │ │ │ │ │ │ ├──────┼────────┼──┼─────┼────┤ │ │ │ │ │ │99年4月 │LU00000000 │1 │77,900 元 │3,895元 │ │ │ │ ├──┼─────┼──────┼────────┼──┼─────┼────┼────┼──────┼──────┤ │ 8 │天億公司 │98年5月22日 │FU00000000(詳本│1 │235,000 元│11,750元│左開9張 │2,640,000元 │132,000 元 │ │ │ │ │院卷第173 頁反面│ │ │ │ │ │ │ │ │ │ │上半) │ │ │ │ │ │ │ │ │ ├──────┼────────┼──┼─────┼────┤ │ │ │ │ │ │98年5月22日 │FU00000000(詳本│1 │245,000 元│12,250元│ │ │ │ │ │ │ │院卷第173 頁反面│ │ │ │ │ │ │ │ │ │ │下半) │ │ │ │ │ │ │ │ │ ├──────┼────────┼──┼─────┼────┤ │ │ │ │ │ │98年5月28日 │FU00000000(詳本│1 │250,000元 │12,500元│ │ │ │ │ │ │ │院卷第174 頁) │ │ │ │ │ │ │ │ │ ├──────┼────────┼──┼─────┼────┤ │ │ │ │ │ │98年6月 │FU00000000 │1 │245,000 元│12,250元│ │ │ │ │ │ ├──────┼────────┼──┼─────┼────┤ │ │ │ │ │ │98年6月 │FU00000000 │1 │245,000 元│12,250元│ │ │ │ │ │ ├──────┼────────┼──┼─────┼────┤ │ │ │ │ │ │98年6月 │FU00000000 │1 │330,000元 │16,500元│ │ │ │ │ │ ├──────┼────────┼──┼─────┼────┤ │ │ │ │ │ │98年6月 │FU00000000 │1 │330,000元 │16,500元│ │ │ │ │ │ ├──────┼────────┼──┼─────┼────┤ │ │ │ │ │ │98年7月1日 │GU00000000(本院│1 │350,000元 │17,500元│ │ │ │ │ │ │ │卷第177 頁反面)│ │ │ │ │ │ │ │ │ ├──────┼────────┼──┼─────┼────┤ │ │ │ │ │ │98年7月24日 │GU00000000(本院│1 │410,000元 │20,500元│ │ │ │ │ │ │ │卷第176 頁) │ │ │ │ │ │ │ ├──┼─────┼──────┼────────┼──┼─────┼────┼────┼──────┼──────┤ │ 9 │福鉅公司 │98年7月 │GU00000000 │1 │280,000元 │14,000元│左開2張 │530,000元 │26,500 元 │ │ │ ├──────┼────────┼──┼─────┼────┤ │ │ │ │ │ │98年7月 │GU00000000 │1 │250,000元 │12,500元│ │ │ │ ├──┼─────┼──────┼────────┼──┼─────┼────┼────┼──────┼──────┤ │ 10 │全進公司 │98年2月27日 │DU00000000(本院│1 │504,667 元│25,233元│左開24張│4,630,249 元│231,512 元 │ │ │ │ │卷第106 頁) │ │ │ │ │ │ │ │ │ ├──────┼────────┼──┼─────┼────┤ │ │ │ │ │ │98年11月10日│JU00000000(本院│1 │233,638 元│11,682元│ │ │ │ │ │ │ │卷第107 頁) │ │ │ │ │ │ │ │ │ ├──────┼────────┼──┼─────┼────┤ │ │ │ │ │ │98年11月30日│JU00000000(本院│1 │321,264 元│16,063元│ │ │ │ │ │ │ │卷第108 頁) │ │ │ │ │ │ │ │ │ ├──────┼────────┼──┼─────┼────┤ │ │ │ │ │ │98年12月10日│JU00000000(本院│1 │278,640 元│13,932元│ │ │ │ │ │ │ │卷第109 頁) │ │ │ │ │ │ │ │ │ ├──────┼────────┼──┼─────┼────┤ │ │ │ │ │ │98年12月15日│JU00000000(本院│1 │227,056 元│11,353元│ │ │ │ │ │ │ │卷第110 頁) │ │ │ │ │ │ │ │ │ ├──────┼────────┼──┼─────┼────┤ │ │ │ │ │ │98年12月25日│JU00000000(本院│1 │309,426 元│15,471元│ │ │ │ │ │ │ │卷第111 頁) │ │ │ │ │ │ │ │ │ ├──────┼────────┼──┼─────┼────┤ │ │ │ │ │ │98年12月30日│JU00000000(本院│1 │182,078 元│9,104元 │ │ │ │ │ │ │ │卷第112 頁) │ │ │ │ │ │ │ │ │ ├──────┼────────┼──┼─────┼────┤ │ │ │ │ │ │99年1月4日 │KU00000000(本院│1 │168,000 元│8,400元 │ │ │ │ │ │ │ │卷第113 頁上半)│ │ │ │ │ │ │ │ │ ├──────┼────────┼──┼─────┼────┤ │ │ │ │ │ │99年1月6日 │KU00000000(本院│1 │150,000元 │7,500元 │ │ │ │ │ │ │ │卷第113 頁中段)│ │ │ │ │ │ │ │ │ ├──────┼────────┼──┼─────┼────┤ │ │ │ │ │ │99年1月8日 │KU00000000(本院│1 │123,000 元│6,150元 │ │ │ │ │ │ │ │卷第113 頁下半)│ │ │ │ │ │ │ │ │ ├──────┼────────┼──┼─────┼────┤ │ │ │ │ │ │99年1月11日 │KU00000000(本院│1 │114,000 元│5,700元 │ │ │ │ │ │ │ │卷第114 頁上半)│ │ │ │ │ │ │ │ │ ├──────┼────────┼──┼─────┼────┤ │ │ │ │ │ │99年1月12日 │KU00000000(本院│1 │162,000 元│8,100元 │ │ │ │ │ │ │ │卷第114 頁中段)│ │ │ │ │ │ │ │ │ ├──────┼────────┼──┼─────┼────┤ │ │ │ │ │ │99年1月14日 │KU00000000(本院│1 │106,000 元│5,300元 │ │ │ │ │ │ │ │卷第114 頁下半)│ │ │ │ │ │ │ │ │ ├──────┼────────┼──┼─────┼────┤ │ │ │ │ │ │99年1月15日 │KU00000000(本院│1 │148,000 元│7,400元 │ │ │ │ │ │ │ │卷第115 頁上半)│ │ │ │ │ │ │ │ │ ├──────┼────────┼──┼─────┼────┤ │ │ │ │ │ │99年1月19日 │KU00000000(本院│1 │110,000元 │5,500元 │ │ │ │ │ │ │ │卷第115 頁中段)│ │ │ │ │ │ │ │ │ ├──────┼────────┼──┼─────┼────┤ │ │ │ │ │ │99年1月21日 │KU00000000(本院│1 │109,000 元│5,450元 │ │ │ │ │ │ │ │卷第115 頁下半)│ │ │ │ │ │ │ │ │ ├──────┼────────┼──┼─────┼────┤ │ │ │ │ │ │99年1月22日 │KU00000000(本院│1 │112,000 元│5,600元 │ │ │ │ │ │ │ │卷第116 頁上半)│ │ │ │ │ │ │ │ │ ├──────┼────────┼──┼─────┼────┤ │ │ │ │ │ │99年1月25日 │KU00000000(本院│1 │132,000 元│6,600元 │ │ │ │ │ │ │ │卷第116 頁中段)│ │ │ │ │ │ │ │ │ ├──────┼────────┼──┼─────┼────┤ │ │ │ │ │ │99年2月4日 │KU00000000(本院│1 │109,000 元│5,450元 │ │ │ │ │ │ │ │卷第116 頁下半)│ │ │ │ │ │ │ │ │ ├──────┼────────┼──┼─────┼────┤ │ │ │ │ │ │99年2月10日 │KU00000000(本院│1 │123,000 元│6,150元 │ │ │ │ │ │ │ │卷第117 頁上半)│ │ │ │ │ │ │ │ │ ├──────┼────────┼──┼─────┼────┤ │ │ │ │ │ │99年2月12日 │KU00000000(本院│1 │118,000 元│5,900元 │ │ │ │ │ │ │ │卷第117 頁下半)│ │ │ │ │ │ │ │ │ ├──────┼────────┼──┼─────┼────┤ │ │ │ │ │ │99年3月18日 │LU00000000(本院│1 │219,640 元│10,982元│ │ │ │ │ │ │ │卷第118 頁上半)│ │ │ │ │ │ │ │ │ ├──────┼────────┼──┼─────┼────┤ │ │ │ │ │ │99年4月16日 │LU00000000(本院│1 │293,480 元│14,674元│ │ │ │ │ │ │ │卷第118 頁中段)│ │ │ │ │ │ │ │ │ ├──────┼────────┼──┼─────┼────┤ │ │ │ │ │ │99年4月22日 │LU00000000(本院│1 │276,360 元│13,818元│ │ │ │ │ │ │ │卷第118 頁下半)│ │ │ │ │ │ │ ├──┼─────┼──────┼────────┼──┼─────┼────┼────┼──────┼──────┤ │ 11 │長弘公司 │98年12月 │JU00000000 │1 │1,123,810 │56,190元│左開6張 │3,017,110 元│150,855 元 │ │ │ │ │ │ │元 │ │ │ │ │ │ │ ├──────┼────────┼──┼─────┼────┤ │ │ │ │ │ │99年3月 │LU00000000 │1 │482,400 元│24,120元│ │ │ │ │ │ ├──────┼────────┼──┼─────┼────┤ │ │ │ │ │ │99年3月 │LU00000000 │1 │336,800 元│16,840元│ │ │ │ │ │ ├──────┼────────┼──┼─────┼────┤ │ │ │ │ │ │99年3月 │LU00000000 │1 │288,200 元│14,410元│ │ │ │ │ │ ├──────┼────────┼──┼─────┼────┤ │ │ │ │ │ │99年4月 │LU00000000 │1 │425,600 元│21,280元│ │ │ │ │ │ ├──────┼────────┼──┼─────┼────┤ │ │ │ │ │ │99年4月 │LU00000000 │1 │360,300 元│18,015元│ │ │ │ ├──┼─────┼──────┼────────┼──┼─────┼────┼────┼──────┼──────┤ │ 12 │璟維榮公司│97年12月 │CU00000000 │1 │427,250 元│21,363元│左開6張 │3,020,100 元│151,006 元 │ │ │ ├──────┼────────┼──┼─────┼────┤ │ │ │ │ │ │97年12月 │CU00000000 │1 │503,000 元│25,150元│ │ │ │ │ │ ├──────┼────────┼──┼─────┼────┤ │ │ │ │ │ │97年12月 │CU00000000 │1 │429,000 元│21,450元│ │ │ │ │ │ ├──────┼────────┼──┼─────┼────┤ │ │ │ │ │ │97年12月 │CU00000000 │1 │529,600 元│26,480元│ │ │ │ │ │ ├──────┼────────┼──┼─────┼────┤ │ │ │ │ │ │97年12月 │CU00000000 │1 │688,500 元│34,425元│ │ │ │ │ │ ├──────┼────────┼──┼─────┼────┤ │ │ │ │ │ │97年12月 │CU00000000 │1 │442,750 元│22,138元│ │ │ │ ├──┼─────┼──────┼────────┼──┼─────┼────┼────┼──────┼──────┤ │ 13 │大日光公司│97年10月 │BU00000000 │1 │650,000元 │32,500元│左開108 │43,122,609元│4,095,325元 │ │ │ ├──────┼────────┼──┼─────┼────┤張 │ │ │ │ │ │97年10月 │BU00000000 │1 │620,000 元│31,000元│ │ │ │ │ │ ├──────┼────────┼──┼─────┼────┤ │ │ │ │ │ │97年10月 │BU00000000 │1 │670,000 元│33,500元│ │ │ │ │ │ ├──────┼────────┼──┼─────┼────┤ │ │ │ │ │ │97年10月 │BU00000000 │1 │580,000 元│29,000元│ │ │ │ │ │ ├──────┼────────┼──┼─────┼────┤ │ │ │ │ │ │97年10月 │BU00000000 │1 │600,000元 │30,000元│ │ │ │ │ │ ├──────┼────────┼──┼─────┼────┤ │ │ │ │ │ │97年10月 │BU00000000 │1 │630,000元 │31,500元│ │ │ │ │ │ ├──────┼────────┼──┼─────┼────┤ │ │ │ │ │ │97年10月 │BU00000000 │1 │650,000 元│32,500元│ │ │ │ │ │ ├──────┼────────┼──┼─────┼────┤ │ │ │ │ │ │97年10月 │BU00000000 │1 │590,000 元│29,500元│ │ │ │ │ │ ├──────┼────────┼──┼─────┼────┤ │ │ │ │ │ │97年10月 │BU00000000 │1 │560,000 元│28,000元│ │ │ │ │ │ ├──────┼────────┼──┼─────┼────┤ │ │ │ │ │ │97年10月 │BU00000000 │1 │450,000 元│22,500元│ │ │ │ │ │ ├──────┼────────┼──┼─────┼────┤ │ │ │ │ │ │97年12月 │CU00000000 │1 │530,000 元│26,500元│ │ │ │ │ │ ├──────┼────────┼──┼─────┼────┤ │ │ │ │ │ │97年12月 │CU00000000 │1 │470,000 元│23,500元│ │ │ │ │ │ ├──────┼────────┼──┼─────┼────┤ │ │ │ │ │ │98年2月 │DU00000000 │1 │334,000 元│16,700元│ │ │ │ │ │ ├──────┼────────┼──┼─────┼────┤ │ │ │ │ │ │98年2月 │DU00000000 │1 │530,000 元│26,500元│ │ │ │ │ │ ├──────┼────────┼──┼─────┼────┤ │ │ │ │ │ │98年2月 │DU00000000 │1 │345,000 元│17,250元│ │ │ │ │ │ ├──────┼────────┼──┼─────┼────┤ │ │ │ │ │ │98年2月 │DU00000000 │1 │299,000 元│14,950元│ │ │ │ │ │ ├──────┼────────┼──┼─────┼────┤ │ │ │ │ │ │98年2月 │DU00000000 │1 │330,000 元│16,500元│ │ │ │ │ │ ├──────┼────────┼──┼─────┼────┤ │ │ │ │ │ │98年2月 │DU00000000 │1 │230,000 元│11,500元│ │ │ │ │ │ ├──────┼────────┼──┼─────┼────┤ │ │ │ │ │ │98年2月 │DU00000000 │1 │315,000 元│15,750元│ │ │ │ │ │ ├──────┼────────┼──┼─────┼────┤ │ │ │ │ │ │98年2月 │DU00000000 │1 │220,000 元│11,000元│ │ │ │ │ │ ├──────┼────────┼──┼─────┼────┤ │ │ │ │ │ │98年2月 │DU00000000 │1 │185,000 元│9,250元 │ │ │ │ │ │ ├──────┼────────┼──┼─────┼────┤ │ │ │ │ │ │98年3月 │EU00000000 │1 │125,000 元│6,250元 │ │ │ │ │ │ ├──────┼────────┼──┼─────┼────┤ │ │ │ │ │ │98年3月 │EU00000000 │1 │200,000元 │10,000元│ │ │ │ │ │ ├──────┼────────┼──┼─────┼────┤ │ │ │ │ │ │98年3月 │EU00000000 │1 │290,000 元│14,500元│ │ │ │ │ │ ├──────┼────────┼──┼─────┼────┤ │ │ │ │ │ │98年3月 │EU00000000 │1 │195,000 元│9,750元 │ │ │ │ │ │ ├──────┼────────┼──┼─────┼────┤ │ │ │ │ │ │98年3月 │EU00000000 │1 │320,000 元│16,000元│ │ │ │ │ │ ├──────┼────────┼──┼─────┼────┤ │ │ │ │ │ │98年3月 │EU00000000 │1 │220,000 元│11,000元│ │ │ │ │ │ ├──────┼────────┼──┼─────┼────┤ │ │ │ │ │ │98年3月 │EU00000000 │1 │185,000 元│9,250元 │ │ │ │ │ │ ├──────┼────────┼──┼─────┼────┤ │ │ │ │ │ │98年3月 │EU00000000 │1 │235,000 元│11,750元│ │ │ │ │ │ ├──────┼────────┼──┼─────┼────┤ │ │ │ │ │ │98年3月 │EU00000000 │1 │300,000 元│15,000元│ │ │ │ │ │ ├──────┼────────┼──┼─────┼────┤ │ │ │ │ │ │98年3月 │EU00000000 │1 │320,000 元│16,000元│ │ │ │ │ │ ├──────┼────────┼──┼─────┼────┤ │ │ │ │ │ │98年4月 │EU00000000 │1 │250,000 元│12,500元│ │ │ │ │ │ ├──────┼────────┼──┼─────┼────┤ │ │ │ │ │ │98年4月 │EU00000000 │1 │200,000 元│10,000元│ │ │ │ │ │ ├──────┼────────┼──┼─────┼────┤ │ │ │ │ │ │98年4月 │EU00000000 │1 │105,000 元│5,250元 │ │ │ │ │ │ ├──────┼────────┼──┼─────┼────┤ │ │ │ │ │ │98年4月 │EU00000000 │1 │185,000 元│9,250元 │ │ │ │ │ │ ├──────┼────────┼──┼─────┼────┤ │ │ │ │ │ │98年4月 │EU00000000 │1 │215,000 元│10,750元│ │ │ │ │ │ ├──────┼────────┼──┼─────┼────┤ │ │ │ │ │ │98年4月 │EU00000000 │1 │190,000元 │9,500元 │ │ │ │ │ │ ├──────┼────────┼──┼─────┼────┤ │ │ │ │ │ │98年4月 │EU00000000 │1 │95,000 元 │4,750元 │ │ │ │ │ │ ├──────┼────────┼──┼─────┼────┤ │ │ │ │ │ │98年4月 │EU00000000 │1 │165,000 元│8,250元 │ │ │ │ │ │ ├──────┼────────┼──┼─────┼────┤ │ │ │ │ │ │98年4月 │EU00000000 │1 │205,000 元│10,250元│ │ │ │ │ │ ├──────┼────────┼──┼─────┼────┤ │ │ │ │ │ │98年5月 │FU00000000 │1 │320,000 元│16,000元│ │ │ │ │ │ ├──────┼────────┼──┼─────┼────┤ │ │ │ │ │ │98年5月 │FU00000000 │1 │330,000 元│16,500元│ │ │ │ │ │ ├──────┼────────┼──┼─────┼────┤ │ │ │ │ │ │98年6月 │FU00000000 │1 │310,000 元│15,500元│ │ │ │ │ │ ├──────┼────────┼──┼─────┼────┤ │ │ │ │ │ │98年6月 │FU00000000 │1 │320,000 元│16,000元│ │ │ │ │ │ ├──────┼────────┼──┼─────┼────┤ │ │ │ │ │ │98年6月 │FU00000000 │1 │310,000 元│15,500元│ │ │ │ │ │ ├──────┼────────┼──┼─────┼────┤ │ │ │ │ │ │98年6月 │FU00000000 │1 │330,000 元│16,500元│ │ │ │ │ │ ├──────┼────────┼──┼─────┼────┤ │ │ │ │ │ │98年6月 │FU00000000 │1 │320,000 元│16,000元│ │ │ │ │ │ ├──────┼────────┼──┼─────┼────┤ │ │ │ │ │ │98年6月 │FU00000000 │1 │330,000 元│16,500元│ │ │ │ │ │ ├──────┼────────┼──┼─────┼────┤ │ │ │ │ │ │98年6月 │FU00000000 │1 │300,000 元│15,000元│ │ │ │ │ │ ├──────┼────────┼──┼─────┼────┤ │ │ │ │ │ │98年6月 │FU00000000 │1 │320,000 元│16,000元│ │ │ │ │ │ ├──────┼────────┼──┼─────┼────┤ │ │ │ │ │ │98年7月 │GU00000000 │1 │410,000 元│20,500元│ │ │ │ │ │ ├──────┼────────┼──┼─────┼────┤ │ │ │ │ │ │98年7月 │GU00000000 │1 │430,000元 │21,500元│ │ │ │ │ │ ├──────┼────────┼──┼─────┼────┤ │ │ │ │ │ │98年7月 │GU00000000 │1 │450,000 元│22,500元│ │ │ │ │ │ ├──────┼────────┼──┼─────┼────┤ │ │ │ │ │ │98年7月 │GU00000000 │1 │510,000 元│25,500元│ │ │ │ │ │ ├──────┼────────┼──┼─────┼────┤ │ │ │ │ │ │98年7月 │GU00000000 │1 │550,000 元│27,500元│ │ │ │ │ │ ├──────┼────────┼──┼─────┼────┤ │ │ │ │ │ │98年7月 │GU00000000 │1 │520,000 元│26,000元│ │ │ │ │ │ ├──────┼────────┼──┼─────┼────┤ │ │ │ │ │ │98年7月 │GU00000000 │1 │540,000 元│27,000元│ │ │ │ │ │ ├──────┼────────┼──┼─────┼────┤ │ │ │ │ │ │98年7月 │GU00000000 │1 │510,000 元│25,500元│ │ │ │ │ │ ├──────┼────────┼──┼─────┼────┤ │ │ │ │ │ │98年7月 │GU00000000 │1 │490,000 元│24,500元│ │ │ │ │ │ ├──────┼────────┼──┼─────┼────┤ │ │ │ │ │ │98年7月 │GU00000000 │1 │510,000 元│25,500元│ │ │ │ │ │ ├──────┼────────┼──┼─────┼────┤ │ │ │ │ │ │98年8月 │GU00000000 │1 │550,000 元│27,500元│ │ │ │ │ │ ├──────┼────────┼──┼─────┼────┤ │ │ │ │ │ │98年8月 │GU00000000 │1 │560,000 元│28,000元│ │ │ │ │ │ ├──────┼────────┼──┼─────┼────┤ │ │ │ │ │ │98年8月 │GU00000000 │1 │530,000 元│26,500元│ │ │ │ │ │ ├──────┼────────┼──┼─────┼────┤ │ │ │ │ │ │98年8月 │GU00000000 │1 │520,000 元│26,000元│ │ │ │ │ │ ├──────┼────────┼──┼─────┼────┤ │ │ │ │ │ │98年8月 │GU00000000 │1 │490,000 元│24,500元│ │ │ │ │ │ ├──────┼────────┼──┼─────┼────┤ │ │ │ │ │ │98年8月 │GU00000000 │1 │530,000 元│26,500元│ │ │ │ │ │ ├──────┼────────┼──┼─────┼────┤ │ │ │ │ │ │98年8月 │GU00000000 │1 │560,000 元│28,000元│ │ │ │ │ │ ├──────┼────────┼──┼─────┼────┤ │ │ │ │ │ │98年8月 │GU00000000 │1 │550,000 元│27,500元│ │ │ │ │ │ ├──────┼────────┼──┼─────┼────┤ │ │ │ │ │ │98年8月 │GU00000000 │1 │520,000 元│26,000元│ │ │ │ │ │ ├──────┼────────┼──┼─────┼────┤ │ │ │ │ │ │98年8月 │GU00000000 │1 │560,000 元│28,000元│ │ │ │ │ │ ├──────┼────────┼──┼─────┼────┤ │ │ │ │ │ │98年8月 │GU00000000 │1 │520,000 元│26,000元│ │ │ │ │ │ ├──────┼────────┼──┼─────┼────┤ │ │ │ │ │ │98年8月 │GU00000000 │1 │480,000 元│24,000元│ │ │ │ │ │ ├──────┼────────┼──┼─────┼────┤ │ │ │ │ │ │98年8月 │GU00000000 │1 │530,000 元│26,500元│ │ │ │ │ │ ├──────┼────────┼──┼─────┼────┤ │ │ │ │ │ │98年8月 │GU00000000 │1 │520,000 元│26,000元│ │ │ │ │ │ ├──────┼────────┼──┼─────┼────┤ │ │ │ │ │ │98年8月 │GU00000000 │1 │560,000 元│28,000元│ │ │ │ │ │ ├──────┼────────┼──┼─────┼────┤ │ │ │ │ │ │98年9月 │HU00000000 │1 │310,000 元│15,500元│ │ │ │ │ │ ├──────┼────────┼──┼─────┼────┤ │ │ │ │ │ │98年9月 │HU00000000 │1 │290,000 元│14,500元│ │ │ │ │ │ ├──────┼────────┼──┼─────┼────┤ │ │ │ │ │ │98年9月 │HU00000000 │1 │430,000 元│21,500元│ │ │ │ │ │ ├──────┼────────┼──┼─────┼────┤ │ │ │ │ │ │98年9月 │HU00000000 │1 │410,000 元│20,500元│ │ │ │ │ │ ├──────┼────────┼──┼─────┼────┤ │ │ │ │ │ │98年9月 │HU00000000 │1 │425,000 元│21,250元│ │ │ │ │ │ ├──────┼────────┼──┼─────┼────┤ │ │ │ │ │ │98年9月 │HU00000000 │1 │380,000 元│19,000元│ │ │ │ │ │ ├──────┼────────┼──┼─────┼────┤ │ │ │ │ │ │98年10月 │HU00000000 │1 │395,000 元│19,750元│ │ │ │ │ │ ├──────┼────────┼──┼─────┼────┤ │ │ │ │ │ │98年10月 │HU00000000 │1 │411,000 元│20,550元│ │ │ │ │ │ ├──────┼────────┼──┼─────┼────┤ │ │ │ │ │ │98年10月 │HU00000000 │1 │460,000 元│23,000元│ │ │ │ │ │ ├──────┼────────┼──┼─────┼────┤ │ │ │ │ │ │98年10月 │HU00000000 │1 │480,000 元│24,000元│ │ │ │ │ │ ├──────┼────────┼──┼─────┼────┤ │ │ │ │ │ │98年10月 │HU00000000 │1 │476,190 元│23,810元│ │ │ │ │ │ ├──────┼────────┼──┼─────┼────┤ │ │ │ │ │ │98年10月 │HU00000000 │1 │412,000 元│20,600元│ │ │ │ │ │ ├──────┼────────┼──┼─────┼────┤ │ │ │ │ │ │98年10月 │HU00000000 │1 │100,500 元│5,025元 │ │ │ │ │ │ ├──────┼────────┼──┼─────┼────┤ │ │ │ │ │ │98年10月 │HU00000000 │1 │420,000 元│21,000元│ │ │ │ │ │ ├──────┼────────┼──┼─────┼────┤ │ │ │ │ │ │98年10月 │HU00000000 │1 │1200,000元│60,000元│ │ │ │ │ │ ├──────┼────────┼──┼─────┼────┤ │ │ │ │ │ │98年10月 │HU00000000 │1 │1030,000元│51,500元│ │ │ │ │ │ ├──────┼────────┼──┼─────┼────┤ │ │ │ │ │ │98年11月 │JU00000000 │1 │302,000 元│15,100元│ │ │ │ │ │ ├──────┼────────┼──┼─────┼────┤ │ │ │ │ │ │98年11月 │JU00000000 │1 │444,000 元│22,200元│ │ │ │ │ │ ├──────┼────────┼──┼─────┼────┤ │ │ │ │ │ │98年11月 │JU00000000 │1 │312,000 元│15,600元│ │ │ │ │ │ ├──────┼────────┼──┼─────┼────┤ │ │ │ │ │ │98年11月 │JU00000000 │1 │413,000 元│20,650元│ │ │ │ │ │ ├──────┼────────┼──┼─────┼────┤ │ │ │ │ │ │98年11月 │JU00000000 │1 │409,000 元│20,450元│ │ │ │ │ │ ├──────┼────────┼──┼─────┼────┤ │ │ │ │ │ │98年12月 │JU00000000 │1 │330,000 元│16,500元│ │ │ │ │ │ ├──────┼────────┼──┼─────┼────┤ │ │ │ │ │ │98年12月 │JU00000000 │1 │380,000 元│19,000元│ │ │ │ │ │ ├──────┼────────┼──┼─────┼────┤ │ │ │ │ │ │98年12月 │JU00000000 │1 │299,000 元│14,950元│ │ │ │ │ │ ├──────┼────────┼──┼─────┼────┤ │ │ │ │ │ │98年12月 │JU00000000 │1 │333,000 元│16,650元│ │ │ │ │ │ ├──────┼────────┼──┼─────┼────┤ │ │ │ │ │ │98年12月 │JU00000000 │1 │405,000 元│20,250元│ │ │ │ │ │ ├──────┼────────┼──┼─────┼────┤ │ │ │ │ │ │98年12月 │JU00000000 │1 │200,000 元│10,000元│ │ │ │ │ │ ├──────┼────────┼──┼─────┼────┤ │ │ │ │ │ │98年12月 │JU00000000 │1 │323,000 元│16,150元│ │ │ │ │ │ ├──────┼────────┼──┼─────┼────┤ │ │ │ │ │ │99年1月 │KU00000000 │1 │300,000 元│15,000元│ │ │ │ │ │ ├──────┼────────┼──┼─────┼────┤ │ │ │ │ │ │99年1月 │KU00000000 │1 │300,000 元│15,000元│ │ │ │ │ │ ├──────┼────────┼──┼─────┼────┤ │ │ │ │ │ │99年3月 │LU00000000 │1 │138,000 元│6,900元 │ │ │ │ │ │ ├──────┼────────┼──┼─────┼────┤ │ │ │ │ │ │99年4月 │LU00000000 │1 │358,000 元│17,900元│ │ │ │ │ │ ├──────┼────────┼──┼─────┼────┤ │ │ │ │ │ │99年4月 │LU00000000 │1 │369,000 元│18,450元│ │ │ │ └──┴─────┴──────┴────────┴──┴─────┴────┴────┴──────┴──────┘ 附表二: ┌──┬───────┬───────────────┬─────────────────┐ │編號│營業人名稱 │ 開立之一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 │ ├──┬──────┬─────┼──┬───────┬──────┤ │ │ │張數│ 銷售額 │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 稅額 │ ├──┼───────┼──┼──────┼─────┼──┼───────┼──────┤ │ 1 │科美訊公司 │12 │1,307,900元 │65,395元 │ 12 │1,307,900元 │65,395元 │ ├──┼───────┼──┼──────┼─────┼──┼───────┼──────┤ │ 2 │建興安泰公司 │17 │1,224,682元 │61,235元 │ 16 │1,216,682元 │60,83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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