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573號原 告 美商和頌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葛藍(Glenn Mark Rothman) 訴訟代理人 蕭秀玲律師 蔡佳君律師 被 告 黃子修 游秋凰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02 年度訴字第12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方鴻愷 法 官 盧軍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依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