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1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67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胡堅勤高增泓盧軍傑

原告
華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坤榮
原告
振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英仁
被告
唐仁政

上列被告因102 年度易緝字第7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尚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還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其涉犯詐欺永來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啟詠機械有限公司(下稱永來順公司、啟詠公司)而得利提起公訴後,另以其涉嫌詐欺原告公司而移送併辦(88年度偵字第3936號、第3937號),該移送併辦部分之告訴人即本件原告乃據此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原被訴對永來順公司、啟詠公司詐欺得利部分業經本院諭知免訴在案,故前開移送併辦部分與原被訴該案已難認存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無從併辦審理,而應退回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由該署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置。是以前開移送併辦部分既非可謂合法繫屬於本院,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無所據,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爰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盧軍傑

書記官 莊依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