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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陳信旗毛彥程劉正偉

原告
蔡志祥
法定代理人
蔡世驄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育鉉律師
被告
蔡宗毅

      蔡進添

      楊秀琴

上列被告蔡宗毅因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3836號102年度交易字第130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毛彥程

                  法 官 劉正偉

                  書記官 張羽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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