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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1 日
  • 法官
    連育群詹蕙嘉周宛蘭
  • 法定代理人
    楊薇婷

  • 原告
    吳秀花
  • 被告
    任本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35號 原   告 吳秀花 郭玟伶 郭慧玲 郭品惠 郭琪連 郭裕紘 被   告 任本豪 安富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薇婷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3 年度交訴字第64 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任本豪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周宛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簡婷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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