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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
    王綽光張誌洋藍海凝

  • 原告
    邱翠玉
  • 被告
    王炳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2號原   告 邱翠玉 徐子惠 徐培浩 被   告 王炳雄 台快企業行即鄭文榮 上列被告因被告王炳雄犯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3 年度審交訴字第105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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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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