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王綽光、張誌洋、藍海凝
- 原告邱翠玉
- 被告王炳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2號原 告 邱翠玉 徐子惠 徐培浩 被 告 王炳雄 台快企業行即鄭文榮 上列被告因被告王炳雄犯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3 年度審交訴字第105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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