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王綽光、藍海凝、張兆光
- 法定代理人蔡佳鴻、尹吉姣
- 原告蔡承恩
- 被告楊國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56號原 告 蔡承恩 法定代理人 蔡佳鴻 葉麗雯 被 告 楊國華 天成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尹吉姣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778 號、103 年度審交簡字第28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第505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張兆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妍爾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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