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26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1260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36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顧欣如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9 月19日所為之103 年度審訴字第1260、1366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共貳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月貳月,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分裝勺壹支、夾鍊袋壹個均沒收」部分,應更正為「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共貳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分裝勺壹支、夾鍊袋壹個均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內關於被告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共2 罪)之應執行刑「壹月貳月」,顯係「壹年貳月」之誤寫,前開誤載顯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