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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679號

貪污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張淑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67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欣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廖雪美

主文

欣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欣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 8月8 日對本院於103 年7 月17日所為103 年度審訴字第 679號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記載「茲查上訴人等接獲判決正本,細繹理由,實難折服,爰於法定期間內依法聲明上訴」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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