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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85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楊仲農楊仲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85號

   調 解 筆 錄

原告
順通拖吊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簡郁原
原告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鄭淵青
被告
吳天佑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85號因103 年度審易字第819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28日上午10時4 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調解委員 鄧雲楨朗讀案由原告兼訴訟代理人鄭淵青被 告吳天佑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鄭淵青被 告吳天佑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二人等共新台幣(下同)参萬伍仟元,被告吳天佑於民國(下同)103 年4 月20日前給付原告二人貳萬伍仟元,於103 年5 月20日給付原告二人壹萬元,被告於103 年3 月28日當庭在本院協商室㈡向原告道歉,且已執行完畢,原告順通拖吊有限公司代表人簡郁原、鄭淵青同意撤回本院103 年度審易字第819 號刑事告訴。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原告兼訴訟代理人 鄭淵青被告 吳天佑調解委員 鄧雲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法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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