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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104號

妨害電腦使用罪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楊仲農蘇揚旭鄭凱文

原告
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家成
被告
劉上福

上列被告劉上福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鄭凱文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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