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46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146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全方位洗衣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建隆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45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全方位洗衣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及受僱人因執行職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五年內再違反,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編號5 之記載應刪除;編號6 關於「就業服務法罰鍰裁決書影本1 份」之記載,應更正為「就業服務法罰鍰裁處書影本1 份」;編號6 關於「NGUTEN NGO ANH護照影本2 張、全方位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及獨資/ 合夥事業登記資訊」之記載,應更正為「NGUYEN NGOC ANH 護照影本2 張、全方位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明細」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 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63條第2 項規定,科處同法第63條第1 項後段之罰金。爰審酌被告經行政機關裁罰後,猶不知警惕,再犯本案,影響國人就業權益,兼衡其手段、目的、動機、所得利益及所生影響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 款、第63條第1 項後段、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就業服務法第57條(僱主行為之限制)僱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佔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佈之命令。就業服務法第63條(罰則)違反第 44 條或第 57 條第 1 款、第 2 款規定者,處新臺幣 15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20 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 44 條或第 57 條第 1 款、第 2 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4519號
被 告 全方位洗衣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0 巷0 號3
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代 表 人 吳建隆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0號3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就業服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宜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全方位洗衣有限公司(下稱全方位公司)前於民國100 年11
月間,因聘僱未經許可及許可失效之外國人,違反就業服務
法第57條第1 款之規定,經新北市政府以101 年1 月4 日北
府勞外字第0000000000號裁處書處以罰鍰新臺幣(下同)20
萬元確定。詎全方位公司代表人吳建隆(吳建隆涉嫌違反就
業服務法部分,另行偵辦)及廠長邱淑美(邱淑美涉嫌違反
就業服務法部分,另行偵辦)仍未生警惕,明知未經向主管
機關申請許可,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
聘僱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竟於受前開行政處分後
5 年內之102 年11月1 日起,由邱淑美以時薪100 元之代價
,聘僱逃逸之越南籍勞工DAO VAN CHUAN (下以中文名「陶
文專」稱之,陶文專涉嫌變造特種文書部分,另行偵辦)及
TRAN THE HANH (下以中文名「陳世辛」稱之,陳世辛涉嫌
侵占遺失物部分,另行偵辦)2 人,在全方位公司位於新北
市○○區○○路00○0 號之工廠內工作。嗣於102 年11月8
日11時38分許,在上址工廠內,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
勤事務第一大隊新北市專勤隊人員查獲上開逃逸外勞,始悉
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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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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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全方位公司代表人吳建隆│供述其為全方位公司名義負│
│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 │責人,工廠管理均交由被告│
│ │ │邱淑美負責之事實。 │
├──┼───────────┼────────────┤
│ 2 │證人邱淑美於警詢及偵查│供承自102 年11月1 日起聘│
│ │中之供述 │僱證人陳世辛、試用陶文專│
│ │ │之事實。 │
├──┼───────────┼────────────┤
│ 3 │證人陶文專於警詢及偵查│證明其於102 年11月1 日至│
│ │中之證述 │查獲前,均在全方位公司上│
│ │ │址工廠內,依證人邱淑美之│
│ │ │指示工作,並由證人邱淑美│
│ │ │提供住處之事實。 │
├──┼───────────┼────────────┤
│ 4 │證人陳世辛於警詢及偵查│證明其自102 年11月1 日起│
│ │中之證述 │至查獲前,均在全方位公司│
│ │ │上址工廠內工作之事實。 │
├──┼───────────┼────────────┤
│ 5 │證人古方城於警詢之證述│證明證人陳世辛之長相與 │
│ │ │NGUTEN NGO ANH護照上之照│
│ │ │片不同之事實。 │
├──┼───────────┼────────────┤
│ 6 │新北市政府101 年1 月4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
│ │日北府勞外字第00000000│ │
│ │34號就業服務法罰鍰裁決│ │
│ │書影本1 份、內政部入出│ │
│ │國及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 │
│ │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 │
│ │4 張、NGUTEN NGO ANH護│ │
│ │照影本2 張、全方位公司│ │
│ │變更登記表、公司及獨資│ │
│ │/ 合夥事業登記資訊、陳│ │
│ │世辛出勤打卡資料各1 份│ │
│ │ │ │
└──┴───────────┴────────────┘
二、核被告全方位洗衣有限公司所為,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
第1 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63條第2 項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檢 察 官 張云綺
林書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