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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92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2925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何玉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1458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何玉蘭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何玉蘭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而被告前有如聲請所指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是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其刑。爰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素行(參同前述之前案紀錄表),未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以竊取方式而為,影響他人財產權益,兼衡被告所竊財物價值非鉅(詳聲請所述並參偵卷第7 頁),所受損害程度,本件所生危害尚淺,且所竊物資已經被害人具據領回(見偵卷第14頁),損害應已減輕,並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復參酌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4 頁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基本資料欄所載),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 官 黎錦福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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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14584號
    被      告  何玉蘭  女  7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3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玉蘭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 年度審簡字
    第19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
    1 千元折算1 日確定,而於民國102 年4 月11日縮短刑期執
    行完畢。詎其猶不思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
    3 年5 月14日19時5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官
    有進經營之家具店內,徒手竊取店內價值2,800 元之床罩組
    1 組。得手後,隨即逃逸,而為巡邏員警於同日20時許,在
    新北市永和區中正路190 巷口盤檢查獲,並扣得該床罩組1
    組。
二、案經官有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何玉蘭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官有進指訴被告行竊床罩組經過相符,並有告訴
    人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乙紙、贓物照片5 張、案發經過現
    場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 張在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
    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規定之竊盜罪嫌。查
    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 年度審簡字第
    19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1 千元折算1 日確
    定,而於102 年4 月1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卷附本署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內
    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規定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檢察官  黃  彥  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925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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