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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95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連雅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95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至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5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至偉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至偉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黃至偉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連雅婷

書記官 黃琴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逾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柒月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 項第1、2款   │刑法第321條第1 項第3款    │
├───────┼──────────────┼─────────────┤
│  犯罪日期    │102年5月14日21時20分許      │102年5 月8日5時34分許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
│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17372號             │年度偵字第21774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102 年度審易字第294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391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102 年10月21日              │102 年11月8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102 年度審易字第294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391號      │
│  決├────┼──────────────┼─────────────┤
│    │確定日期│102 年12月3 日              │102 年12月10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95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