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1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1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良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9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良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良正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