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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588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陳海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88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孫志鴻

具 保 人 孫柏韋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柏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孫志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由具保人孫柏韋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收。茲因受刑人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即被告孫志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具保,由具保人孫柏韋繳納保證金1 萬元後,已將被告釋放。該案嗣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641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現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年度執字第6839號執行中,而聲請人依受刑人孫志鴻住居所傳喚、拘提受刑人均未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判決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回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未果報告書各1 份在卷可稽;佐以聲請人另發函通知具保人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仍未到案之事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4 月23日新北檢龍銅(103 執6839號)字通知及送達證書各1 紙在卷為憑,足認被告確已於具保後逃匿無誤。茲檢察官聲請沒入前開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 萬元,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陳海寧

書記官 林玉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588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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