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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379號

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劉芳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379號

聲請人
國輝工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朝輝

上列聲請人因代表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電腦主機肆臺、銑床機貳臺應發還予所有人國輝工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國輝工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陳朝輝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已具狀撤回告訴,爰請求發還電腦主機4 臺、銑床機2 臺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又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第317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12日以103 年度智易字第28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從而,該等扣押物已無留存之必要,應即發還聲請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劉芳菁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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