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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509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林米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509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鐘得成

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49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鐘得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鐘得成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5 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8 月1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三、本案受刑人鐘得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765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39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3 月、3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上開二案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22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並自102 年5 月30日入監執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 年11月17日,於103 年8 月1 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8 月1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 年8月1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米慧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509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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