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6 日
- 法官劉芳菁
- 被告蔡名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35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名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2 度偵字第984 號、第11441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8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984 號、第11441 號被告蔡名迪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民國103 年9 月12日期滿。扣案之物為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業於100 年6 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101 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前之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則移列至第98條,並規定為:「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而揆諸商標法第98條之立法理由略以:「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83條移列。二、為釐清本條規範之意旨,並杜爭議,爰酌作文字修正。三、衡酌犯本章之罪所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雖非違禁物,然若任令該等物品在外流通,將形成繼續侵害商標權人、證明標章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權益並助長他人遂行侵害行為之情形,即應沒收,以防止其再次流入市面,並降低侵害行為再度發生之風險。」等語,可知新舊法規範尚無不同,僅條次由原第83條調整至第98條,且為避免本條所規範之客體是否得單獨宣告沒收之爭議,而將文字修正如上,是無法律變更之情事,而逕適用裁判時法即可,附此敘明。又觀諸本條之修正理由,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蔡名迪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並於103 年9 月12日期滿,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度偵字第984 號、第11441 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紙在卷可稽,復經本院核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緩字第3830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誤。而本件如附表一、二所示扣案之物,確屬仿冒德商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本田技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本田技研工研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菱商事股份有限公司、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商標之商品等節,除據被告供承在卷外,復經告訴人德商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劉騰遠、吳峻亦指訴明確,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德商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文彬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函附之拜耳公司鑑定書、臺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鑑識證明書、雅虎奇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及會員帳號資料、臺新銀行存摺及其內頁交易明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axela0710 」帳號登入IP位置查詢資料、中華電信數據CRIS查詢單結果檔、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查詢結果、通聯調閱查詢單等件,及查獲現場暨扣案物之照片在卷可稽。是扣案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確屬仿冒商標圖樣而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劉芳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附表一: │ ├──┬──────────────────┬──────┤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 ├──┼──────────────────┼──────┤ │ 1 │仿冒「AMG」、「賓士圖」商標之車身貼 │216個(包括 │ │ │飾 │蒐證1個) │ ├──┼──────────────────┼──────┤ │ 2 │仿冒「AMG」商標之頭枕 │1個 │ ├──┼──────────────────┼──────┤ │ 3 │仿冒「AMG」商標之煞車踏板組 │10個 │ ├──┼──────────────────┼──────┤ │ 4 │仿冒「AMG」、「AMG Grest之圖」商標之│4個 │ │ │方向盤蓋 │ │ ├──┼──────────────────┼──────┤ │ 5 │仿冒「AMG」、「AMG Grest之圖」商標之│5個 │ │ │車內飾旋鈕 │ │ ├──┼──────────────────┼──────┤ │ 6 │仿冒「AMG」、「AMG Grest之圖」商標之│11個 │ │ │輪圈蓋 │ │ ├──┼──────────────────┼──────┤ │ 7 │仿冒「AMG」商標之安全帶扣 │10個 │ ├──┼──────────────────┼──────┤ │ 8 │仿冒「AMG」、「AMG Grest之圖」商標之│13個 │ │ │車頭標 │ │ ├──┼──────────────────┼──────┤ │ 9 │仿冒MERCEDES-BENZ及圖商標之鑰匙圈 │18個 │ ├──┼──────────────────┼──────┤ │ 10 │仿冒AMG商標之止滑墊 │18個 │ └──┴──────────────────┴──────┘ ┌────────────────────────────┐ │附表二: │ ├──┬────────────────────┬────┤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 ├──┼────────────────────┼────┤ │ 1 │仿冒AMG及圖商標之頭枕 │6件 │ ├──┼────────────────────┼────┤ │ 2 │仿冒AMG及圖商標之止滑墊 │7件 │ ├──┼────────────────────┼────┤ │ 3 │仿冒AMG及圖商標之安全帶護套 │4件 │ ├──┼────────────────────┼────┤ │ 4 │仿冒AMG及圖商標之汽嘴 │28件 │ ├──┼────────────────────┼────┤ │ 5 │仿冒AMG及圖商標之鑰匙包 │15件 │ ├──┼────────────────────┼────┤ │ 6 │仿冒HONDA商標之鑰匙圈 │7件 │ ├──┼────────────────────┼────┤ │ 7 │仿冒HONDA商標之車標(小) │29件 │ ├──┼────────────────────┼────┤ │ 8 │仿冒HONDA商標之車標(大) │4件 │ ├──┼────────────────────┼────┤ │ 9 │仿冒HONDA商標之煞車踏板 │4件 │ ├──┼────────────────────┼────┤ │10 │仿冒MITSUBISHI及圖商標之鑰匙圈 │9個 │ ├──┼────────────────────┼────┤ │11 │仿冒MITSUBISHI及圖商標之汽嘴 │80個 │ ├──┼────────────────────┼────┤ │12 │仿冒BMW商標之鑰匙包 │9件 │ ├──┼────────────────────┼────┤ │13 │仿冒BMW及圖商標之車標貼紙 │8件 │ ├──┼────────────────────┼────┤ │14 │仿冒BMW商標之車標貼紙 │1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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