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785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樊季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785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戴偉國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63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戴偉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偉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5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0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戴偉國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0年1月25日以99年度訴字第304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0年2月25日以99 年度訴字第380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兩案,嗣經本院於100年5月31日以100年度聲字第22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95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駁回上訴,於100年8月12日確定;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0年7月14日以100年度簡字第455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另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100年7月27日以100年度易字第214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8月、5月、5月、5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並與上開所定應執行之刑接續執行合計4 年6 月。受刑人自100 年5 月12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04 年11月11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 年9 月2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10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785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