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541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 年度聲字第541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穎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執聲字第319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穎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穎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楊穎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均詳如附表所示),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賭博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 │ │日。 │日。 │日。 │ ├────┼───────────┼───────────┼───────────┤ │犯罪日期│102 年2 月6 日某時起至│102 年7 月18日凌晨2 時│102 年5 月22日12時56分│ │ │同年月7 日0 時30分許為│40分許 │許 │ │ │警查獲時止 │ │ │ ├────┼───────────┼───────────┼───────────┤ │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2 年度偵字第4779號 │102 年度偵字第17648 號│103 年度偵字第6059號 │ ├─┬──┼───────────┼───────────┼───────────┤ │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後│ │ │ │ │ │事│ │ │ │ │ │實├──┼───────────┼───────────┼───────────┤ │審│案號│102 年度簡字第1566號 │103 年度審簡字第40號 │103 年度簡字第5216號 │ │ │ │ │ │ │ │ ├──┼───────────┼───────────┼───────────┤ │ │判決│102 年08月27日 │103 年02月24日 │103 年10月01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定│ │ │ │ │ │判├──┼───────────┼───────────┼───────────┤ │決│案號│102 年度簡字第1566號 │103 年度審簡字第40號 │103 年度簡字第5216號 │ │ │ │ │ │ │ │ ├──┼───────────┼───────────┼───────────┤ │ │確定│102 年09月26日 │103 年03月27日 │103 年10月27日 │ │ │日期│ │ │ │ ├─┴──┼───────────┼───────────┼───────────┤ │是否得易│ 是 │ 是 │ 是 │ │科罰金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2 年度執字第6322號 │103 年度執字第3673號 │103 年度執字第19826 號│ │ ├───────────┴───────────┤ │ │ │編號1 、2 所示之有期徒刑,經臺灣臺北地法院103 │ │ │ │年度聲字第127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