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92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92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 即被告
- 洪坤宏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聲請案號: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10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坤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洪坤宏因強盜案件,前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改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同)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2 萬元,經被告自為具保人繳納現金後,由該署檢察官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28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6 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2336號判決撤銷原判決,並判處有期徒刑7 年6 月,再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352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嗣經檢察官依法傳喚、拘提被告,惟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上開判決、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 份、送達證書2 份等在卷可稽;而被告迄今仍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從而,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