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33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233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冠瑋
- 選任辯護人
- 馬中琍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銘德
- 指定辯護人
- 江百易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日昇
- 選任辯護人
- 郭盈蘭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鄭添貴
- 選任辯護人
- 陳松鈴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洪坤宏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指定辯護人戴遐齡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貳、六、ꆼ關於「故皆為沒收之宣告」
之記載,應更正為「故皆不為沒收之宣告」等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貳、六、ꆼ關於「故皆為沒收之宣告」之文字,對照主文及據上論斷欄均未為沒收之諭知,自屬誤植,應更正為「故皆不為沒收之宣告」等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