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6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69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冠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2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冠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冠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3 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冠瑋前因:㈠強盜案件,經本院於102 年5月10日以102 年度訴字第28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9 月;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於103 年5 月27日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2336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7 年9 月;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103 年10月9 日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352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2 年3 月25日以102 年度易字第62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於102 年4 月26日確定;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0 年10月18日以100 年度簡字第68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於100 年11月19日確定;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3 年11月13日以103年度易緝字第14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103 年12月9 日確定;㈤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104 年9 月30日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16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於104 年10月27日確定;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4 年7 月9 日以104 年度簡字第33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於104 年8 月1 日確定;㈦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105 年1 月8 日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16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偽造文書)、5 月(施用第二級毒品),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於105 年2 月16日確定。上開㈠至㈡、㈢至㈣、㈤至㈦所示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737號、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583號、105 年度聲字第126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6 月、1 年4 月確定,並接續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3 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98151 號函附該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