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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79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楊明佳陳苑文林米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179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瓊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5450、254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蔡瓊華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含檢察官起訴及補充理由書修正部分):㈠被告蔡瓊華自任會首,於民國99年3 月10日,邀集告訴人李牡丹、李麗琴、郭林彩鶴、侯林麗珠、郭德聖、侯美霞及其他連同會首共計34人為會員,召集如附表一之民間互助會,會期自99年3 月10日起,至101 年12月10日止;復於100 年3 月20日,邀集告訴人蔡東憲、郭林彩鶴、侯林麗珠及其它連同會首共計29人為會員,召集如附表二之民間互助會,會期自100 年3 月20日起,至102 年7 月20日止,上開2 互助會每會會款新臺幣(下同)3 萬元,均採內標制,底標為3000元,分別於每月10日、20日在被告位於新北市○○區○○街0 號1 樓住處開標,並製作會員名單分發給各會員,上揭2 互助會起會後,被告蔡瓊華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利用會員與會員彼此間均不相識,且投標時活會會員未實際到場之機會,於召開上揭2 互助會時,分別於如附表三、四所示時間,在標單上偽造如附表

三、四所示會員之署名,並填載如附表三、四所示之標息金額,再於開標時提示予到場開標之活會會員,藉以行使而得標,致使不知情之會員陷於錯誤而給付會款,總計詐得1008萬9800元,足生損害於上開2 互助會會員。㈡被告蔡瓊華與同案被告蔡進文、蔡榮坤等人明知渠等之父親蔡水可於101年3 月3 日死亡後,蔡水可名下原有之門牌號碼嘉義縣東石鄉○○村0 鄰○○0 號之4 建物暨嘉義縣東石鄉○○段○○○段000 號土地權利範圍1/6 (下稱嘉義房地)經協議由被告蔡進文、蔡榮坤繼承,惟慮及被告蔡進文、蔡榮坤存有債務,竟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出具不實之遺產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交由不知情之代書紀秀賢,於101 年3 月22日,持該等文件至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以分割繼承之名義,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將嘉義房地自蔡水可名下移轉至被告蔡瓊華名下,足以生損害於被告蔡進文、蔡榮坤之債權人,及該管地政機關對登記事務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蔡瓊華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1 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修正前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蔡瓊華業於檢察官起訴後之104 年3 月4 日死亡,有其死亡證明書影本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陳苑文

法 官 林米慧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姓名      │編號│姓名      │編號│姓名      │
 ├──┼─────┼──┼─────┼──┼─────┤
 │1   │蔡瓊華    │13  │鄭賢智    │25  │蔡忠義    │
 ├──┼─────┼──┼─────┼──┼─────┤
 │2   │蔡慧雅    │14  │林麗珠    │26  │林玉秀    │
 ├──┼─────┼──┼─────┼──┼─────┤
 │3   │吳秀定    │15  │黃志雄    │27  │林玉琴    │
 ├──┼─────┼──┼─────┼──┼─────┤
 │4   │吳碧玉    │16  │林淑明    │28  │郭德聖    │
 ├──┼─────┼──┼─────┼──┼─────┤
 │5   │蔡綉香    │17  │李榮發    │29  │郭德豪    │
 ├──┼─────┼──┼─────┼──┼─────┤
 │6   │魏聖林    │18  │潘秀招    │30  │林彩鶴    │
 ├──┼─────┼──┼─────┼──┼─────┤
 │7   │何振銘    │19  │李牡丹    │31  │富國機車行│
 ├──┼─────┼──┼─────┼──┼─────┤
 │8   │曾志強    │20  │吳生發    │32  │林良皇    │
 ├──┼─────┼──┼─────┼──┼─────┤
 │9   │林俊宏    │21  │洪玲雅    │33  │江惠玲    │
 ├──┼─────┼──┼─────┼──┼─────┤
 │10  │郭文駿    │22  │洪德根    │34  │鄭英真    │
 ├──┼─────┼──┼─────┼──┼─────┤
 │11  │林月妙    │23  │伸揚      │    │          │
 ├──┼─────┼──┼─────┼──┼─────┤
 │12  │尚偉五金行│24  │李麗琴    │    │          │
 └──┴─────┴──┴─────┴──┴─────┘
附表二:
 ┌──┬─────┬──┬─────┬──┬─────┐
 │編號│姓名      │編號│姓名      │編號│姓名      │
 ├──┼─────┼──┼─────┼──┼─────┤
 │1   │蔡瓊華    │11  │吳彩鳳    │21  │伸揚企業社│
 ├──┼─────┼──┼─────┼──┼─────┤
 │2   │王烟棍    │12  │林秋泙    │22  │伸揚企業社│
 ├──┼─────┼──┼─────┼──┼─────┤
 │3   │李牡丹    │13  │魏聖林    │23  │蔡東憲    │
 ├──┼─────┼──┼─────┼──┼─────┤
 │4   │潘秀招    │14  │何振銘    │24  │蔡東翰    │
 ├──┼─────┼──┼─────┼──┼─────┤
 │5   │林彩鶴    │15  │梁志強    │25  │李麗琴    │
 ├──┼─────┼──┼─────┼──┼─────┤
 │6   │郭德聖    │16  │林俊宏    │26  │鄭賢智    │
 ├──┼─────┼──┼─────┼──┼─────┤
 │7   │黃志雄    │17  │黃金志    │27  │尚偉五金行│
 ├──┼─────┼──┼─────┼──┼─────┤
 │8   │黃仁健    │18  │林月妙    │28  │蔡進文    │
 ├──┼─────┼──┼─────┼──┼─────┤
 │9   │蔡忠義    │19  │林麗珠    │29  │林慶明    │
 ├──┼─────┼──┼─────┼──┼─────┤
 │10  │蔡俊雄    │20  │富國機車行│    │          │
 └──┴─────┴──┴─────┴──┴─────┘
附表三:
 ┌──┬────────┬──────┬───────┐
 │編號│附表二所示之互助│冒標日期    │冒標利息      │
 │    │會遭冒標之會員  │            │              │
 ├──┼────────┼──────┼───────┤
 │1   │李牡丹          │100/6/10    │4300元        │
 ├──┼────────┼──────┼───────┤
 │2   │郭林彩鶴        │101/8/10    │不詳          │
 └──┴────────┴──────┴───────┘
附表四:
 ┌──┬────────┬──────┬───────┐
 │編號│附表一所示之互助│冒標日期    │冒標利息      │
 │    │會遭冒標之會員  │            │              │
 ├──┼────────┼──────┼───────┤
 │1   │侯林麗珠        │100/7/20    │4500元        │
 ├──┼────────┼──────┼───────┤
 │2   │伸揚企業社      │100/9/20    │3700元        │
 ├──┼────────┼──────┼───────┤
 │3   │蔡東翰          │101/1/20    │3500元        │
 ├──┼────────┼──────┼───────┤
 │4   │伸揚企業社      │100/5/20    │3300元        │
 ├──┼────────┼──────┼───────┤
 │5   │李麗琴          │100/6/20    │3600元        │
 ├──┼────────┼──────┼───────┤
 │6   │蔡忠義          │100/10/20   │3900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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