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楊仲農、洪珮婷、黃乃瑩
- 法定代理人胡麗敏
- 原告林孟彥、林靖敦、林小蓓
- 被告金永裕工業有限公司法人、李國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林孟彥 原 告 兼 林靖敦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兼 林小蓓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金永裕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麗敏 兼 被 告 被 告 李國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洪珮婷 法 官 黃乃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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