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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37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俞秀美劉芳菁謝梨敏

原告
錦龍印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龍
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律師
被告
鑫辰國際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邱宏志
被告
游學智

      張豊雄

      何長發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 年度自字第3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鑫辰國際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邱宏志、游學智、張豊雄之聲明、陳述,均引用附件二民事答辯狀所載。被告何長發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邱宏志、游學智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102 年度自字第31號判決可稽。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謝梨敏

書記官 楊上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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