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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54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劉景宜黃湘瑩黃乃瑩

原告
曼微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歐文彬
被告
張慈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125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30日以103 年度易字第1255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黃乃瑩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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