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6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字第1009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陳明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交簡字第1009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黃博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34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欄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 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甲○○明知服用酒類,對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如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詎漠視自身安危,並罔顧公眾安全,復於服用酒類後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7毫克,逾法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之標準,仍騎乘重型機車於道路,危害交通安全,兼衡其未肇事、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庭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3442號
    被      告  甲○○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縣八德市○○路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
    訴字第393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2820號撤銷改判
    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15日確定,於民國97年4月8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因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1379
    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7年9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不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03年1月18日20時許
    ,在新北市中和區永和路某麵攤內飲用酒類後,竟仍於翌(
    19)日2時5分許,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
    ,欲前往臺北市萬華區果菜市場工作,嗣於103年1月19日2
    時15分許,行經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2段與居仁巷口,為警
    攔查,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7毫克,始悉上情
    。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附卷可稽。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檢  察  官  簡  美  慧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字第1009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罰單破解實戰這門課逐條講交通違規的舉發、申訴與救濟流程。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