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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字第6664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王屏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交簡字第666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梁萬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速偵字第68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梁萬順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 至3 行之「99年度偵字第13765 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5 萬5000元確定」應更正為「99年度交簡字第2936號刑事簡易判決處罰金新臺幣5 萬5,000 元確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所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只須客觀上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其酒精濃度達到上開標準值,即認定行為人有「不能安全駕駛」之危險存在。查被告梁萬順於為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4毫克,已逾每公升0.25毫克,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罪。爰審酌被告前已有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前科,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用路人及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猶於飲用酒類後騎乘機車上路,所為甚屬不該,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附 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3年度速偵字第6819號被 告 梁萬順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花蓮縣富里鄉○○路00號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梁萬順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偵字第13765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5萬5000元確定,於民國99年10月8日罰金繳清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詎猶不思悔改,於103年10月11日11時至13時許,在新北市板橋區板城路某工廠內飲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欲返回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樓居處。嗣於同日13時39分許,行經新北市板橋區龍興街61巷口,為警攔檢盤查並施以酒精濃度呼氣測試,測得呼氣酒精濃度為0.64MG/L,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梁萬順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王屏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文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鄧煜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字第6664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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