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鄭雅今 鄭筱鈺 王惠美 鄭鈺樺 鄭元豪 鄭佳豪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共同代理人 阮祺祥律師 被 告 姚志屏 被 告 萬興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德坤 訴訟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 楊安騏律師 陳鄭權律師 上列被告姚志屏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陳正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慧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