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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

過失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戴嘉清蔡慧雯陳正偉

原告
鄭雅今
原告
鄭筱鈺
原告
王惠美
原告
鄭鈺樺
原告
鄭元豪
原告
鄭佳豪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共同代理人
阮祺祥律師
被告
姚志屏
被告
萬興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德坤
訴訟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

      楊安騏律師

      陳鄭權律師

上列被告姚志屏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陳正偉

                   書記官 許慧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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