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67號原 告 曹智杰(原名曹書瑋) 被 告 陳易詮 膳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孟憲鎧 住同上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 年度交訴字第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鄭凱文 法 官 陳佳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