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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67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劉安榕鄭凱文陳佳君

原告
曹智杰(原名曹書瑋)
被告
陳易詮
被告
膳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憲鎧 住同上
上 一 人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 年度交訴字第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鄭凱文

                    法 官 陳佳君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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