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7號原 告 陳美雲 訴訟代理人 李鳳翱 律師 複 代理 人 江信志 律師 被 告 廖文輝 大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文泉 上列被告廖文輝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林晏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