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56號
- 原告
- 蔡承恩
- 法定代理人
- 蔡佳鴻
- 法定代理人
- 葉麗雯
- 被告
- 楊國華
- 被告
- 天成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尹吉姣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778 號、103年度審交簡字第28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第505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56號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778 號、103年度審交簡字第28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第505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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