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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
    劉元斐劉元斐
  • 法定代理人
    陳銘杰

  • 當事人
    羅蔡菊周添福飛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88號和 解 筆 錄 原   告  羅蔡菊 訴訟代理人  黃新棻 被   告  周添福 被   告  飛捷行 代 表 人  陳銘杰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88號就本院103年審交易字 第1730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26日下3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 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劉元斐 檢察官 黃明絹 書記官 陳永訓 通 譯 黃永慶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  黃新棻 被     告  周添福 被     告  飛捷行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陳銘杰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拾貳萬元(含汽車強制責任險)。其中肆拾貳萬元已於民國(下同)103 年12月19日給付完畢;剩餘壹拾萬元,被告自104 年1 月起,於每月25日前給付貳萬元,至全部債務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款項均由被告自行匯款至原告指定之帳戶(永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羅蔡菊),如一期未按時履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原告願意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730號之刑事過失傷 害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訴訟代理人 黃新棻 被     告 周添福 被     告 陳銘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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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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