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1567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嘯遠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4690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嘯遠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上開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七至十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 實 一、林嘯遠自民國98年8 月19日起至102 年2 月19日前某日止,受僱於黃明傳所經營之嘉強汽車材料百貨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之1 ,下稱嘉強公司),擔任業務員一職,負責推廣商品、市場開發及向客戶收取貨款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又其收款方式係持嘉強公司按月出貨給客戶之應收帳款對帳單向客戶收取貨款,再於每月15日即公司結帳日將所收取之貨款全數繳回嘉強公司。詎林嘯遠因需款孔急,竟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自100 年11月18日起至102 年2 月7 日間止,利用每月向客戶收取貨款之機會,向如附表所示客戶收取貨款後,將其業務上所收取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侵占入己,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78萬0,510 元(關於侵占月份、客戶名稱、侵占金額均詳如附表)。嗣嘉強公司發覺帳款異常,多次要求林嘯遠返還上開款項,林嘯遠均置之不理,嘉強公司遂於102 年6 月18日訴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而查悉上情。二、案經嘉強公司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林嘯遠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代表人黃明傳於偵查中之證言相符,並有告訴人提出之勞工保險退保申請表1 紙、應收帳款對帳單影本81紙、廠商付款簽收簿影本10紙、廠商記帳簿影本2 紙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查被告係嘉強公司僱用之業務員,負責推廣商品、市場開發及向客戶收取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業據其自承不諱,是核被告就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查本案被告所為之業務侵占之行為模式,參諸被告於偵查中陳稱:「(問:收取款項繳回公司之正常流程?)1 個月結算一次,公司會拿對帳單給我,我把錢交給會計並交代明細。」、「(問:如何能清楚記憶附表2 〈按:刑事告訴狀附表2 〉所示之款項未繳回公司?)我是憑印象的。我通常都是每個月收取款項後,因為有其他個人開銷要支付,因此我先行挪用款項後等到要跟公司報帳時,我才從應收明細中挑出金額相符的廠商不報給公司,表示還沒收到錢。」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他字第3734號卷第150 、163 頁);又於本院審理中陳稱:「(問:嘉強公司向廠商請領款項之程序為何?)公司給我帳單,我會先送去給客戶,我們是月結,一般會隔1 個月再去請款。」、「(問:你侵占這些款項,都是以月為單位,每月收款後,挪做花用嗎?)是。」、「(問:你們業務收到這些錢之後,多久之內要繳回公司?)一般是我們每個月15日是公司的結帳日,我們繳回的時間也是月結。」、「(問:附表〈按:起訴書附表〉上如果記載長達數月的話,係以最後一個月的日期為收款日期?)是。」等語(見本院卷第46頁正、反面)。足見被告業務侵占之行為模式為客戶訂貨後至次月15日間某日,被告持公司交付之應收帳款對帳單向客戶收款後,再視其當月開銷多寡而挪用該月份向各個客戶收取之貨款,予以侵占入己,足認被告於同一月份所為之業務侵占行為,時間密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分別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至被告如附表所示各個不同月份之業務侵占犯行間,則難認係於密接之時間內實施,均具有獨立性,應認其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起訴書論罪法條欄認應全部論以接續犯之一罪,應有誤解,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受僱於嘉強公司,未能忠實為他人處理事務,竟利用職務之便侵占財物,造成告訴人財產上之損失,其行為應予非難,並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每月份侵占之金額多寡,及犯後坦承犯行,然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查被告為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侵占行為後,刑法第50條條文業經修正而於102 年1 月23日公佈,於同年月25日施行;依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是被告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應併合處罰,裁判法院一概須定應執行之刑;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情形時,審判中法院不得就被告所犯各罪定應執行之刑,留待執行中受刑人權衡所犯各罪得否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經定應執行刑與否於其自身之利弊得失,得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定應執行之刑,從而於一定條件下賦予行為人發動定應執行之刑之請求權限。經新舊法比較,後者自較行為人為有利,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後段,自應適用較有利於行為人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而本件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各罪,雖均為得易科罰金之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惟其分別受有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新、舊法比較,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就不得易科罰金及得易科罰金部分之刑不予併合處罰之。是本案僅分別就附表編號一至六(得易科罰金部分)及附表編號七至十一(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再就上開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卓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侵占月份 │客戶名稱 │侵占時間 │應收帳款 │侵占金額 │卷附收款對帳單│ 主 文 │ │號│ │ │ │月份 │(新臺幣)│、付款簽收簿 │ │ ├─┼─────┼─────┼──────┼─────┼─────┼───────┼──────┤ │一│100 年12月│翊荃企業社│100 年11月18│100 年11月│675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林嘯遠犯業務│ │ │ │ │日至100 年12│ │ │院檢察署102年 │侵占罪,處有│ │ │ │ │月15日間某日│ │ │度他字第3734號│期徒刑陸月,│ │ │ │ │間 │ │ │偵查卷第45頁 │如易科罰金,│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折算壹日。 │ ├─┼─────┼─────┼──────┼─────┼─────┼───────┼──────┤ │二│101 年4 月│翊荃企業社│101 年3 月13│101 年3 月│574 元 │同上卷第46頁 │林嘯遠犯業務│ │ │ │ │日至101 年4 │ │ │ │侵占罪,處有│ │ │ │ │月15日間某日│ │ │ │期徒刑陸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折算壹日。 │ ├─┼─────┼─────┼──────┼─────┼─────┼───────┼──────┤ │三│101 年6 月│翊荃企業社│101 年5 月5 │101 年5 月│1,260 元 │同上卷第47頁 │林嘯遠犯業務│ │ │ │ │日至101 年6 │ │ │ │侵占罪,處有│ │ │ │ │月15日間某日│ │ │ │期徒刑陸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折算壹日。 │ ├─┼─────┼─────┼──────┼─────┼─────┼───────┼──────┤ │四│101 年7 月│昇旺汽車美│101 年7 月27│101 年5 月│4,910 元 │同上卷第89頁 │林嘯遠犯業務│ │ │ │容精品百貨│日 │ │ │ │侵占罪,處有│ │ │ │ │ │ │ │ │期徒刑陸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折算壹日。 │ ├─┼─────┼─────┼──────┼─────┼─────┼───────┼──────┤ │五│101 年8 月│昇旺汽車美│101 年8 月28│101 年6 月│18,480 元 │同上卷第90至91│林嘯遠犯業務│ │ │ │容精品百貨│日 │ │ │頁 │侵占罪,處有│ │ │ │ │ │ │ │ │期徒刑陸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折算壹日。 │ ├─┼─────┼─────┼──────┼─────┼─────┼───────┼──────┤ │六│101 年9 月│冠宏汽車修│101 年8 月3 │101 年8 月│5,100 元 │同上卷第22頁 │林嘯遠犯業務│ │ │ │護廠 │日至101 年9 │ │ │ │侵占罪,處有│ │ │ │ │月15日間某日│ │ │ │期徒刑陸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折算壹日。 │ ├─┼─────┼─────┼──────┼─────┼─────┼───────┼──────┤ │七│101 年10月│車寶堡汽車│101 年9 月5 │101 年9 月│26,800元 │同上卷第25頁 │林嘯遠犯業務│ │ │ │修配廠 │日至101 年10│ │ │ │侵占罪,處有│ │ │ │ │月15日間某日│ │ │ │期徒刑柒月 │ │ │ ├─────┼──────┼─────┼─────┼───────┤ │ │ │ │巧馳汽車修│101 年9 月21│101 年9 月│36,300元 │同上卷第37頁 │ │ │ │ │配廠 │日至101 年10│ │ │ │ │ │ │ │ │月15日間某日│ │ │ │ │ │ │ ├─────┼──────┼─────┼─────┼───────┤ │ │ │ │焌晟企業社│101 年9 月19│101 年9 月│16,275元 │同上卷第8 頁 │ │ │ │ │ │日至101 年10│ │ │ │ │ │ │ │ │月15日間某日│ │ │ │ │ │ │ ├─────┼──────┼─────┼─────┼───────┤ │ │ │ │鉅明機車行│101 年10月4 │101 年8 、│3,730 元 │同上卷第129 頁│ │ │ │ │ │日 │9 月 │ │ │ │ │ │ ├─────┼──────┼─────┼─────┼───────┤ │ │ │ │億隆輪胎精│101 年10月9 │101 年9 月│2,000 元 │同上卷第135 頁│ │ │ │ │品 │日 │ │ │ │ │ │ │ ├─────┼──────┼─────┼─────┼───────┤ │ │ │ │川大車業有│101 年10月17│101 年9 、│11,400元 │同上卷第119至 │ │ │ │ │限公司 │日 │10月 │ │121頁 │ │ │ │ ├─────┼──────┼─────┼─────┼───────┤ │ │ │ │昇旺汽車美│101 年10月26│101 年8 月│84,653元 │同上卷第92至93│ │ │ │ │容精品百貨│日 │ │ │頁 │ │ │ │ ├─────┼──────┼─────┼─────┼───────┤ │ │ │ │鉅明機車行│101 年10月30│101 年10月│1,200元 │同上卷第129頁 │ │ │ │ │ │日 │ │ │ │ │ ├─┼─────┼─────┼──────┼─────┼─────┼───────┼──────┤ │八│101 年11月│翊荃企業社│101 年10月12│101 年10月│65元 │同上卷第48頁 │林嘯遠犯業務│ │ │ │ │日至101 年11│ │ │ │侵占罪,處有│ │ │ │ │月15日間某日│ │ │ │期徒刑柒月。│ │ │ ├─────┼──────┼─────┼─────┼───────┤ │ │ │ │威盛車業有│101 年10月19│101 年10月│6,000 元 │同上卷第65頁 │ │ │ │ │限公司 │日至101 年11│ │ │ │ │ │ │ │ │月15日 │ │ │ │ │ │ │ ├─────┼──────┼─────┼─────┼───────┤ │ │ │ │維亨汽車修│101 年11月間│101 年9 月│1,260 元 │同上卷第72至73│ │ │ │ │護中心 │某日 │ │ │頁 │ │ │ │ ├─────┼──────┼─────┼─────┼───────┤ │ │ │ │昇旺汽車美│101 年11月27│101 年9 月│15,173 元 │同上卷第94頁 │ │ │ │ │容精品百貨│日 │ │ │ │ │ ├─┼─────┼─────┼──────┼─────┼─────┼───────┼──────┤ │九│101 年12月│冠佑車業有│101 年11月12│101 年9 、│36,060元 │同上卷第27至29│林嘯遠犯業務│ │ │ │限公司 │日至101 年12│10、11月 │ │頁 │侵占罪,處有│ │ │ │ │月15日間某日│ │ │ │期徒刑柒月。│ │ │ ├─────┼──────┼─────┼─────┼───────┤ │ │ │ │威盛車業有│101 年11月15│101 年11月│3,990 元 │同上卷第64頁 │ │ │ │ │限公司 │日至101 年12│ │ │ │ │ │ │ │ │月15日間某日│ │ │ │ │ │ │ ├─────┼──────┼─────┼─────┼───────┤ │ │ │ │佑盛汽車修│101 年11月20│101 年11月│2,352 元 │同上卷第141頁 │ │ │ │ │護廠 │日至101 年12│ │ │ │ │ │ │ │ │月15日間某日│ │ │ │ │ │ │ ├─────┼──────┼─────┼─────┼───────┤ │ │ │ │東正汽車百│101 年11月28│101 年12月│32,500元 │同上卷第101頁 │ │ │ │ │貨行 │日至101 年12│ │ │ │ │ │ │ │ │月15日間某日│ │ │ │ │ │ │ ├─────┼──────┼─────┼─────┼───────┤ │ │ │ │一成車業修│101 年11月30│101 年9 、│28,015元 │同上卷第66至68│ │ │ │ │理廠 │日至101 年12│11、12月 │ │頁 │ │ │ │ │ │月15日間某日│ │ │ │ │ │ │ ├─────┼──────┼─────┼─────┼───────┤ │ │ │ │長達輪胎行│101 年12月11│101 年10月│1,700 元 │同上卷第15至16│ │ │ │ │ │日 │ │ │頁 │ │ │ │ ├─────┼──────┼─────┼─────┼───────┤ │ │ │ │維亨汽車修│101 年12月13│101 年11月│2,180 元 │同上卷第74頁 │ │ │ │ │護中心 │日 │ │ │ │ │ │ │ ├─────┼──────┼─────┼─────┼───────┤ │ │ │ │鈞德汽車有│101 年12月19│101 年11月│52,000元 │同上卷第30頁 │ │ │ │ │限公司 │日 │ │ │ │ │ │ │ ├─────┼──────┼─────┼─────┼───────┤ │ │ │ │長達輪胎行│101 年12月20│101 年11月│1,540 元 │同上卷第15、17│ │ │ │ │ │日 │ │ │頁 │ │ │ │ ├─────┼──────┼─────┼─────┼───────┤ │ │ │ │文銘汽車保│101 年12月20│101 年11月│2,444 元 │同上卷第9、11 │ │ │ │ │修廠 │日 │ │ │頁 │ │ │ │ ├─────┼──────┼─────┼─────┼───────┤ │ │ │ │昇旺汽車美│101 年12月27│101 年10月│91,581元 │同上卷第96頁 │ │ │ │ │容精品百貨│日 │ │ │ │ │ ├─┼─────┼─────┼──────┼─────┼─────┼───────┼──────┤ │十│102 年1 月│展業汽車保│101 年12月1 │101 年12月│15,100元 │同上卷第133 至│林嘯遠犯業務│ │ │ │修廠 │日至102 年1 │ │ │134 頁 │侵占罪,處有│ │ │ │ │月15日間某日│ │ │ │期徒刑柒月。│ │ │ ├─────┼──────┼─────┼─────┼───────┤ │ │ │ │進旺車業有│101 年12月13│101 年9 、│6,300 元 │同上卷第116至 │ │ │ │ │限公司 │日至102 年1 │10、12月 │ │118 頁 │ │ │ │ │ │月15日間某日│ │ │ │ │ │ │ ├─────┼──────┼─────┼─────┼───────┤ │ │ │ │車寶堡汽車│101 年12月15│101 年12月│4,200 元 │同上卷第26頁 │ │ │ │ │修配廠 │日至102 年1 │ │ │ │ │ │ │ │ │月15日間某日│ │ │ │ │ │ │ │ │ │ │ │ │ │ │ │ ├─────┼──────┼─────┼─────┼───────┤ │ │ │ │祐進車業有│101 年12月19│101 年9 、│6,930 元 │同上卷第69至71│ │ │ │ │限公司 │日至102 年1 │11、12月 │ │頁 │ │ │ │ │ │月15日間某日│ │ │ │ │ │ │ ├─────┼──────┼─────┼─────┼───────┤ │ │ │ │嘉原汽車實│101 年12月21│101 年12月│4,851 元 │同上卷第125 頁│ │ │ │ │業有限公司│日至102 年1 │ │ │ │ │ │ │ │ │月15日間某日│ │ │ │ │ │ │ ├─────┼──────┼─────┼─────┼───────┤ │ │ │ │尖峰輪胎行│102 年1 月5 │101 年11月│16,500元 │同上卷第18、20│ │ │ │ │ │日 │ │ │頁 │ │ │ │ ├─────┼──────┼─────┼─────┼───────┤ │ │ │ │裕祥汽車修│102年1月5 日│101 年11、│1,890 元 │同上卷第112至 │ │ │ │ │護有限公司│ │12月 │ │113 頁 │ │ │ │ ├─────┼──────┼─────┼─────┼───────┤ │ │ │ │益昌機車行│102 年1 月10│101 年9 、│6,000 元 │同上卷第23、24│ │ │ │ │ │日 │12月 │ │頁 │ │ │ │ ├─────┼──────┼─────┼─────┼───────┤ │ │ │ │巧馳汽車修│102 年1 月15│101 年11月│21,800元 │同上卷第38頁 │ │ │ │ │配廠 │日 │ │ │ │ │ ├─┼─────┼─────┼──────┼─────┼─────┼───────┼──────┤ │十│102 年2 月│凱達汽車有│102 年1 月7 │101 年2 、│28,386元 │同上卷第54至61│林嘯遠犯業務│ │一│ │限公司 │日至102 年2 │3、4、5、6│ │頁 │侵占罪,處有│ │ │ │ │月15日間某日│、8 、12月│ │ │期徒刑柒月。│ │ │ │ │ │、102 年1 │ │ │ │ │ │ │ │ │月 │ │ │ │ │ │ ├─────┼──────┼─────┼─────┼───────┤ │ │ │ │鉅明機車行│102 年1 月10│102 年1 月│2,250 元 │同上卷第128、 │ │ │ │ │ │日至102 年2 │ │ │130 頁 │ │ │ │ │ │月15日間某日│ │ │ │ │ │ │ ├─────┼──────┼─────┼─────┼───────┤ │ │ │ │金昌汽車有│102 年1 月15│101 年12月│8,690 元 │同上卷第86至87│ │ │ │ │限公司 │日至102 年2 │、102 年1 │ │頁 │ │ │ │ │ │月15間某日 │月 │ │ │ │ │ │ ├─────┼──────┼─────┼─────┼───────┤ │ │ │ │東正汽車修│102 年1 月15│101 年8、9│48,945元 │同上卷第102 至│ │ │ │ │理廠 │日至102 年2 │、10、11、│ │110 頁 │ │ │ │ │ │月15日間某日│12、102 年│ │ │ │ │ │ │ │ │1 月 │ │ │ │ │ │ ├─────┼──────┼─────┼─────┼───────┤ │ │ │ │展晨車業行│102 年1 月17│101 年10、│16,730元 │同上卷第80至83│ │ │ │ │ │日至102 年2 │11、12月、│ │頁 │ │ │ │ │ │月15日間某日│102 年1 月│ │ │ │ │ │ ├─────┼──────┼─────┼─────┼───────┤ │ │ │ │文銘汽車保│102 年2 月2 │101 年12月│3,514 元 │同上卷第11頁 │ │ │ │ │修廠 │日 │ │ │ │ │ │ │ ├─────┼──────┼─────┼─────┼───────┤ │ │ │ │宏源汽車材│102 年2 月5 │101 年12月│6,900 元 │同上卷第12至14│ │ │ │ │料行 │日 │、102 年1 │ │頁 │ │ │ │ │ │ │月 │ │ │ │ │ │ ├─────┼──────┼─────┼─────┼───────┤ │ │ │ │尖峰輪胎行│102 年2 月5 │101 年12月│9,370 元 │同上卷第19、21│ │ │ │ │ │日 │ │ │頁 │ │ │ │ ├─────┼──────┼─────┼─────┼───────┤ │ │ │ │昇旺汽車美│102 年2 月5 │101年12月 │70,937元 │同上卷第97至10│ │ │ │ │容精品百貨│日 │ │ │0 頁 │ │ │ │ ├─────┼──────┼─────┼─────┼───────┤ │ │ │ │展業汽車保│102 年2 月7 │102 年1 月│11,000元 │同上卷第131 至│ │ │ │ │修廠 │日 │ │ │132 頁 │ │ ├─┼─────┼─────┼──────┼─────┼─────┼───────┼──────┤ │ │ │ │ │ 共計│780,510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