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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3179號

妨害家庭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王唯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3179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馬志明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152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係告訴人乙○○之夫,為有配偶之人,詎其竟基於通姦之犯意,接續自民國101 年間起至102 年1 月間止,在其位於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3 段之租屋處及不詳汽車旅館等地,多次與甲○○(由本院另行審結)發生通姦之性交行為。嗣於102 年3 、4 月間,被告因不甘與甲○○分手,而以行動電話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訊息內容予甲○○,甲○○乃對被告提出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被告所涉恐嚇部分,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574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30日確定,及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162 號民事判決應給付甲○○新臺幣10萬元之損害賠償),而迄同年4 月間,告訴人無意間發現媒體報導馬姓房仲與吳姓女同業交往分手後之訴訟糾紛,心生疑竇遂向被告求證,經被告坦承與甲○○之通姦行為,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罪嫌。

二、按案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告訴乃論之罪於偵查中已經告訴人撤回其告訴者,檢察官本即依法應為不起訴處分,檢察官疏未注意而仍起訴者,即屬同法第303 條第1 款之起訴程序違背規定之情形,此有最高法院82年度台非字第380 號刑事判決意旨可供參照。復按「起訴」者,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而言,此觀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68 號刑事判決意旨自明。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丙○○涉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罪嫌,依同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被告所涉通姦案件雖於103 年8 月16日即由檢察官偵查終結併製作完成起訴書,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21525 號起訴書可參,然此僅為檢察官製作起訴書完畢之日期,實際上尚未生訴訟繫屬及訴訟關係,而本案卷證係迄至103 年9 月19日下午,始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至本院受理繫屬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戊○○榮物103 偵21525 字第32280 號函上所蓋本院收文章及相關卷證資料可按,則本案起訴程序是否完備,依前揭說明,自應以提起公訴之日即本院收文之103 年9 月19日為斷。然本件告訴人乙○○業與被告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103 年9月18日具狀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3 年9 月18日收文)附卷可稽,是本案顯係檢察官偵查終結對被告起訴後,告訴人始具狀撤回告訴,之後檢察官再向本院提出起訴書及相關卷證經本院受理,惟本案既係於103 年9 月19日下午始繫屬本院審理,則本案在繫屬前,即已欠缺告訴之訴追條件,自屬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王唯怡

書記官 莊依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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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傳送時間    │訊息內容                      │
├──┼──────┼───────────────┤
│ 1  │102年3月22日│「我怕故事不夠生動,乾脆自錄燒│
│    │23時5分許   │成光碟,每個人免費送一張給他們│
│    │            │,內容絕對精彩,我說故事,你是│
│    │            │女主角,我看你以後怎麼做人,先│
│    │            │前吵架雖然我很生氣,但也留了一│
│    │            │手,因為我覺得有可能可以挽回,│
│    │            │現在知道不可能了,就只好把妳毀│
│    │            │了,這都是你自己造成的,弄下去│
│    │            │妳一定很想死,相信我,晚安吾愛│
│    │            │」                            │
├──┼──────┼───────────────┤
│ 2  │102年4月17日│「最近好嗎?今天特別想妳,所以│
│    │1時24分許   │招待小金和阿瑋一起看我珍藏的A │
│    │            │片他們看到女主角長得那麼像妳,│
│    │            │嚇一大跳呢!」、「很清晰的片子│
│    │            │,交情不夠好我還不給看呢!」、│
│    │            │「總之祝妳一切順心,晚安」、「│
│    │            │女主角叫得很厲害,他們嚇到了,│
│    │            │哈哈」、「那個女主角很賤,劇情│
│    │            │中有跟別的男人幹幹,可是我沒買│
│    │            │第二集,可惜」、「女主角露的兩│
│    │            │點好清楚,可惜第三點沒特寫」、│
│    │            │「男主角長的醜,我先請人用馬塞│
│    │            │(『賽』之誤寫)克處理過,發送│
│    │            │全土城仲介朋友,一定很嗨」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3179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家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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