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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3881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王唯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3881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英傑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調偵字第255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陳英傑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陳英傑前於民國95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6年9 月19日以96年度訴字第21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 萬元,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後,復經該院於96年12月12日以96年度上訴字第4625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3 年,併科罰金3 萬元,減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併科罰金1 萬5,000元,再經上訴最高法院後,復經該院於99年1 月7 日以99年度台上字第4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經入監執行後,於101年4 月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2 年4 月20日與陳玲如簽訂租賃契約,向陳玲如承租位於新北市○○區○○○路0 段0 巷00弄00號18樓之5 之房屋,期間自102 年4 月20日起至103 年4 月19日止,為期1 年,每月租金1 萬8,000 元,惟其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102 年4 月20日至102 年8 月20日間之某日,在上開租屋處,以不詳方式拆毀屋內主臥室及次臥室之門把,並以香菸燙熨放置在客廳之沙發,致沙發留有多處疤痕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陳玲如。嗣經陳玲如於102 年8 月20日前往上址查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玲如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陳英傑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適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玲如於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與證人即告訴人配偶宋海麟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吻合,復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1 份、現場照片4 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於上開時、地所為之前揭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又被告係於密接之時間內,接續損壞如事實欄一所示之器物,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離,顯均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再查被告前有如事實欄一所載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明究理恣意毀損他人物品,造成告訴人心理上莫大之驚恐,所為顯然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行為實應加以責難,且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損失,惟念及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告訴人所受損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54 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54 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王唯怡

書記官 莊依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3881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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