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99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999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昶毅
(原名:李誌銘)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緝字第401 號),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李昶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李昶毅先前於民國9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下稱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4359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甫於98年1 月19日(起訴書誤載為97年9 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自99年12月1 日起至100 年4 月6 日止,在位於新北市○○區○○○路000 號2 樓之雄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雄霸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推廣業務及收取客戶款項,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各別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時間,分別將其向位於新北市○○區○○路00號之「若霖有機公司」及位於臺北市○○區○○○路000 巷00號之「茂元行」之雄霸公司客戶收取如附表所示貨款後,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嗣經雄霸公司向客戶「若霖有機公司」及「茂元行」查詢貨款支付情形,始循線知悉上情。
二、案經雄霸公司告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李昶毅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於偵查中所指證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雄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應收帳款簡要表影本3 張、若霖公司貨款簽收證明影本1 張及被告簽立之自白書影本1 張等附卷可資佐證,足供擔保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以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其先後3 次業務侵占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之。又查:被告先前於9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4359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甫於98年1 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先前有詐欺及酒後駕車公共危險之前科紀錄,素行不良,且於本案係利用其擔任雄霸公司業務員之機會,接連將其所收取之貨款予以侵占入已,惡性不輕,復參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對告訴人造成財產損失程度,以及事發後自始坦承本件犯行,並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參),甚具悔意,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儆懲。
三、末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1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所犯上開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罪,其法定刑並非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於本院103 年4 月11日審判程序進行中,復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被告及公訴人對於本件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亦均表示同意,是本院即依前揭刑事訴訟法規定,裁定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時 間 │客戶名稱 │ 貨款金額(新臺幣) │ ├──┼───────┼─────┼───────────┤ │1 │100年2月25日 │「若霖有機│100年1月份貨款24723元 │ ├──┼───────┤公司」 ├───────────┤ │2 │100年3月31日 │ │100年2月份貨款22900元 │ ├──┼───────┼─────┼───────────┤ │3 │100 年3 月中旬│「茂元行」│100年2月份貨款8075元 │ │ │某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