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訴字第112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益邦環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佳淋 被 告 徐品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5852 號、103 年度偵字第1519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品豪為益邦環保有限公司(登記地址為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4 樓,實際營運處所為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00 號,下稱益邦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明知從事廢棄物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處理廢棄物業務,而益邦公司僅領有乙級清除許可文件,即不得從事廢棄物之處理業務,且益邦公司所領得之許可文件,僅容許自廢棄物產出源之事業清除廢棄物至合法之處理業者,不得自行處理,竟基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意,於民國101 年2 月間某日至同年3 月間某日,以處理每公斤廢溶劑(性質上屬有害事業廢棄物)收取新臺幣(下同)4 元之代價,受易增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桃園縣新屋鄉○○村○○路000 號、下稱易增公司)之委託,自易增公司陸續收取合計約50至60公噸之廢溶劑,並將上開收得之廢溶劑載至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00 號對面空地後,在該處將廢溶劑摻入生活垃圾或廢建材加以攪拌以規避主管機關人員或警方查緝,嗣攪拌完成後,復以支付每公斤廢棄物焚化費用2 元之代價,將上開攪拌完成之廢溶劑送至位於高雄市○○區○○○路0 號之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岡山焚化廠(下稱岡山焚化廠)焚化以牟利。嗣經警於102 年7 月4 日10時10分許,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該處執行搜索而查獲,並當場扣得裝有廢溶劑之15公斤鐵桶裝50桶、3 公斤鐵桶裝22桶與30公斤塑膠桶裝5 桶、拖車(車牌號碼為71-EL 號)、抓斗車(車牌號碼為353-VK號)、堆土機、怪手各1 部、自用小貨車2 部(車牌號碼分別為8361-RG 號、9613-RH 號)、垃圾車4 部(車牌號碼分別為278-TV號、890-UY號、012-UY號、6H-401號)、曳引車(車牌號碼分別為127 -VK 號、992-UV號、261-TC號、927-BX號、966-UW號)、半拖車(車牌號碼分別為63-EL 號、70-TL 號、55-EC 號、60-EK 號、66-SS 號)各5 部等物;因認被告徐品豪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後段之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處理廢棄物罪嫌;被告益邦公司則應依同法第47條之規定科以罰金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刑事訴訴訟法第8 條定有明文。次按依同法第8 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7 款、第307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所稱「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皆屬之(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刑事法上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其一部事實已經先繫屬於有管轄權之其他法院,對於該罪之其他部分事實,繫屬在後之法院即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 ㈠本件被告徐品豪係被告益邦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劉耀鴻係達安實業有限公司(原名達安環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安公司)司機,負責為該公司載運廢棄物之業務;林昱騏係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負責達安公司之業務接洽等工作;緣林昱騏、劉耀鴻明知依達安公司所取得之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定,達安公司所載運之事業廢棄物均應清除至合法處理場所進行處理,不得任意丟棄,被告徐品豪亦明知依被告益邦公司所取得之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益邦公司不得載運閃火點小於攝氏60度之廢溶劑等有害事業廢棄物,且益邦公司清運之事業廢棄物均應清除至合法處理場所進行處理,不得任意交由他人清運、丟棄,詎被告徐品豪仍基於未依清除許可文件清除事業廢棄物之犯意,自101 年2 、3 月間起,向易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增公司)承攬清除閃火點小於攝氏60度之廢溶劑等有害事業廢棄物,將之與被告益邦公司所清除之一般垃圾進行攪拌後,再與林昱騏、劉耀鴻共同基於未依清除許可文件清除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劉耀鴻於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載運時間,駕駛如附表所示之車輛,前往益邦公司載運事業廢棄物後,再由劉耀鴻依林昱騏之指示,於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傾倒時間,前往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傾倒地點棄置事業廢棄物,被告徐品豪則支付每公斤新台幣(下同)2 元(益邦公司依正常程序清運至焚化爐之價格為每公斤2.2 元)之代價予林昱騏,而涉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第47條等罪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 年4 月11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10505 號、103 年度偵字第3464號案件提起公訴,並於103 年5 月2 日繫屬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現正由該法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357 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下稱前案)審理中,有前開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 ㈡而被告徐品豪於本案警詢時供稱:(問:益邦環保有限公司於去年有將廢棄物拌和易增股份有限公司廢溶劑交由達安環保公司載出2 車約60噸棄置南部何地?)我不知道達安環保載運後棄置何處,達安環保當時是跟我說要進南部的焚化爐等語(見偵查卷第28頁反面);於本案偵查中供稱:(問:你一個月平均跟易增公司收多少廢溶劑?)去年(即101 年)2 、3 月時有收,一共收了2 車的量,約5 、60公噸等語(見偵查卷第222 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是益邦環保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李佳淋是我母親,她實際上並沒有參予公司的經營,我們有去易增公司做整理的工作,我們有抓斗車去幫忙易增公司整理油桶或週邊的整理,整理出來的廢棄物用每公斤4 元的價格幫易增公司處理,載送到我們公司去,之後我們公司是請同行劉耀宏幫我們把這些廢棄物載去高雄的焚化爐,並不知道他們後來是把這些廢棄物倒在台南地區,林昱騏是劉耀宏他們達安公司的負責人,不過我是跟劉耀宏接洽;101 年2 月、3 月這段時間,劉耀宏主動來找我,說可以幫我們載送廢棄物到南部的焚化爐,所以這段期間我有請他幫我載送過2 次,可是事後我請他提供焚化證明給我,他都沒有辦法提供,我就沒有再繼續找他了,臺南地院開庭時有給我看現場照片,我請劉耀宏運送廢棄物的那2 次應該就是臺南地檢署起訴書附表編號1 至4 、7 (即附表編號1 至5 )所載那5 件的其中2 件,但我現在沒有辦法確認是哪2 件,後來我們就是自己運送到岡山焚化廠,沒有再請劉耀宏載了等語(見本院103 年8 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 至3 頁;本院103 年9 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 至3 頁),是依被告徐品豪上開供述,可知被告徐品豪擔任實際負責人之益邦公司於101 年2 、3 月間,向易增公司收取約50至60公噸之廢溶劑,並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00 號益邦公司對面空地將廢溶劑摻入生活垃圾或廢建材後,係委由劉耀鴻、林昱騏等人所屬之達安公司或自行運送至焚化爐處理,則前案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與本案被告徐品豪及益邦公司被訴之犯罪事實,核屬同一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清除處理廢棄物犯行,應屬實質上一罪或接續犯之裁判一罪。然公訴人於前案繫屬後之103 年5 月28日始就被告徐品豪、益邦公司同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於103 年7 月15日繫屬於本院(見本院卷第1 頁蓋有本院收狀戳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7 月15日新北檢榮正102 偵25852 字第329291號函),則本院就此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顯係繫屬在後不得為審判之法院,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7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劉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附表: ┌──┬──────┬──────┬──────┬──────┬────┐ │編號│ 傾 倒 時 間│傾 倒 地 點 │載 運 時 間 │載 運 地 點 │使用車輛│ ├──┼──────┼──────┼──────┼──────┼────┤ │ 1 │101年3月7日 │台南市東區裕│101年3月6日 │新北市五股區│665-VG、│ │ │凌晨 │德路與仁德區│下午 │成泰路一段 │07-C7曳 │ │ │ │太子五路交界│ │120之1號「益│引車 │ │ │ │處之高速公路│ │邦環保有限公│ │ │ │ │便道 │ │司」 │ │ ├──┼──────┼──────┼──────┼──────┼────┤ │ 2 │101年3月8日 │台南市東區裕│101年3月7日 │新北市五股區│665-VG、│ │ │凌晨 │德路與仁德區│下午 │成泰路一段 │07-C7曳 │ │ │ │太子五路交界│ │120之1號「益│引車 │ │ │ │處之高速公路│ │邦環保有限公│ │ │ │ │便道 │ │司」 │ │ ├──┼──────┼──────┼──────┼──────┼────┤ │ 3 │101年3月9日 │台南市東區裕│101年3月8日 │新北市五股區│665-VG、│ │ │凌晨 │德路與仁德區│下午 │成泰路一段 │07-C7曳 │ │ │ │太子五路交界│ │120之1號「益│引車 │ │ │ │處之高速公路│ │邦環保有限公│ │ │ │ │便道 │ │司」 │ │ ├──┼──────┼──────┼──────┼──────┼────┤ │ 4 │101年3月13日│台南市歸仁區│101年3月11日│新北市五股區│665-VG、│ │ │凌晨 │沙崙段1476地│下午 │成泰路一段 │07-C7曳 │ │ │ │號 │ │120之1號「益│引車 │ │ │ │ │ │邦環保有限公│ │ │ │ │ │ │司」 │ │ ├──┼──────┼──────┼──────┼──────┼────┤ │ 5 │101年3月20日│台南市歸仁區│101年3月1日 │新北市五股區│665-VG、│ │ │凌晨1、2時許│六甲路86號對│下午 │成泰路一段 │07-C7曳 │ │ │ │面 │ │120之1號「益│引車 │ │ │ │ │ │邦環保有限公│ │ │ │ │ │ │司」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