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訴字第157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庭宇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90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庭宇為告訴人艾玩天地互動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艾玩公司)之遊戲測試專員,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妨害電腦使用之犯意,於民國102 年12月24日前某時,在艾玩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15 樓之1 之所在地,先以測試為由,使用負責「笑傲江湖」遊戲之產品經理李昊未關閉之電腦,由李昊之電腦查詢「笑傲江湖」遊戲之點卡序號及密碼,以複製、存取之方式取得上開電磁紀錄後,再自102 年12月24日起至103 年3月5日止藉由8591平台販賣上開點卡之序號及密碼,或自行以上開序號及密碼轉成點數後購買「笑傲江湖」遊戲之遊戲幣及虛擬寶物轉售他人,交易金額所得共計新臺幣371,069 元。後因艾玩公司遭到「笑傲江湖」遊戲之玩家持尚未開放之點卡向艾玩公司提出客訴,經查詢販賣該點卡之賣家身分後,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9 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嫌(被訴侵占部分,由本院另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艾玩公司告訴被告吳庭宇妨害電腦使用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9 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依同法第363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調解成立,並賠償告訴人損失,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顏妃琇 法 官 趙伯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靜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