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審訴字第562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 年度審訴字第562 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羿廷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8566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羿廷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附表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陳羿廷於民國101 年10月間起,受僱於瑔盛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6 樓之8 ,下稱瑔盛公司),擔任業務員一職,負責拜訪客戶及代收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又其收款方式係依瑔盛公司按月出貨給客戶之應收貨款明細資料持向客戶收取貨款,再將所收取之貨款全數繳回瑔盛公司位於新北市○○區○○路000 ○00號之倉庫,若客戶未繳交貨款,則由客戶在應收帳款代用憑證上簽名後,再由陳羿廷將該憑證繳回瑔盛公司。詎陳羿廷因沈迷職棒簽賭,竟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自101 年10月間起至102 年3 月間止,利用每月25日至次月5 日向客戶收取貨款之機會,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所示客戶收取貨款後,在如附表編號1 至10、12至40、42至64所示之應收帳款代用憑證之客戶簽收欄內,偽造如附表所示客戶負責人等之簽名,表示瑔盛公司出貨單上所載之貨款尚未向客戶收取之意,再將如附表所示當月應收帳款代用憑證繳回瑔盛公司而行使之,而以此方式將其所收取之貨款(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94萬1,155 元,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誤載為92萬9,077 元)侵占入己(關於客戶名稱、貨款金額及該貨款之出貨時間、偽造之署押、侵占時間均詳如附表)。嗣因瑔盛公司於102 年3 月間察覺有異,經清查帳務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瑔盛公司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陳羿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鄭銘煒於偵查中、證人即瑔盛公司之客戶陳素華、吳輝順、呂子其、鄭勝嘉、陳裕堯、詹添富、吳炫鋒、胡坤田、張義明、胡文宗、簡淑貞、潘建志、謝天生、陳慧芳、簡煜泯、鄧怡純、簡玉惠、黃秀梅、廖聰明、鄭莉孟、呂天財、李明環、張蔡梅鳳、張常男、曾麗華、劉軍岑、王國忠、陳淑華、許美蓮、吳靜琴、黃淑鈴、陳永洲、黃雅惠、張進聲、邱寶瑞、徐玉嬌、張耀東、謝秀惠、陳秀鳳、陳信良、林佳男、王玉如、林真原、洪啟榮、王文正、許淑惠、游建國、謝德清、邱萬祥、許宏耀於警詢中之證言大致相符,並有瑔盛公司客戶資料、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瑔盛公司客戶對帳單、付款簽收簿、如附表編號1 至5 、7 至16、18至64所示應收帳款代用憑證上被告所偽造之署押各1 份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自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就事實欄一、附表編號6 、17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就事實欄一、附表編號1 至5 、7 至16、18至64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及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其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應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於附表編號1 至5 、7 至16、18至64所示應收帳款代用憑證上偽造客戶負責人或其他人之簽名後,復將上開偽造之私文書持交瑔盛公司,以掩飾其侵占貨款之事實,係以一行使行為同時觸犯業務侵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2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依業務侵占罪處斷。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查:被告於每月份之25日至次月5 日,持應收帳款明細資料向客戶收款,並於附表編號1 至5 、7 至16、18至64所示之應收帳款代用憑證之客戶簽收欄內,偽造如附表所示客戶負責人或其他人之簽名,再將附表所示同一月份向各個客戶收取貨款予以侵占入己,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承不諱,足認被告於同一月份所為之業務侵占行為,時間密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分別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至被告如附表所示各個不同月份之業務侵占犯行間,則難認係於密接之時間內實施,均具有獨立性,應認其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起訴書論罪法條欄認應全部論以接續犯之一罪,應有誤解,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受僱於瑔盛公司,未能忠實為他人處理事務,竟利用職務之便侵占財物,造成告訴人財產上之損失,其行為應予非難,並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收取客戶貨款之件數、侵占之金額,及犯後坦承犯行,然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再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又上開犯罪事實所示之應收帳款代用憑證,雖係供被告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然已交予告訴人瑔盛公司收執,即非屬被告所有之物,與刑法第38條第3 項前段所定之要件尚有不符,故無從宣告沒收之,然如附表編號1 至5 、7 至16、18至64所偽造之署押共計62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6 條第2 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卓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客戶名稱 │貨款金額及該貨款之│ 偽造之署押 │ 侵 占 時 間 │ 主 文 │ │ │ │出貨時間 │ │ │ │ ├──┼───────┼─────────┼──────────┼────────┼────────┤ │ 1 │三弘商行 │6,000 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娟」│101 年10月底至同│陳羿廷犯業務侵占│ │ │ │(10月初) │署押1 枚 │年11月初 │罪,處有期徒刑柒│ ├──┼───────┼─────────┼──────────┤ │月。 │ │ 2 │佳宜 │6,280 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林」│ │ │ │ │ │(10月底) │署押1 枚 │ │ │ ├──┼───────┼─────────┼──────────┤ │ │ │ 3 │友信免洗餐具 │2 萬5,701 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友信│ │ │ │ │ │(9 月底至10月初)│」署押1 枚 │ │ │ ├──┼───────┼─────────┼──────────┼────────┼────────┤ │ 4 │協君商行 │5,140 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楊」│101 年11月底至同│陳羿廷犯業務侵占│ │ │ │(11月中) │署押1 枚 │年12月初 │罪,處有期徒刑柒│ ├──┼───────┼─────────┼──────────┤ │月。 │ │ 5 │弘立得(立得屋│3 萬1,948 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林麗│ │ │ │ │) │(10月底至11月初)│華」署押1 枚 │ │ │ ├──┼───────┼─────────┼──────────┤ │ │ │ 6 │來好康商行 │6,210 元 │(未偽造署押) │ │ │ │ │ │(10月底至11月初)│ │ │ │ ├──┼───────┼─────────┼──────────┤ │ │ │ 7 │兩成 │6,156 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兩成│ │ │ │ │ │(11月中) │」署押1 枚 │ │ │ ├──┼───────┼─────────┼──────────┤ │ │ │ 8 │新美香商店 │2 萬2,712 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新美│ │ │ │ │ │(9 月底至11月底)│香」署押1 枚 │ │ │ ├──┼───────┼─────────┼──────────┤ │ │ │ 9 │老三商行 │1 萬6,118 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林」│ │ │ │ │ │(11月底) │署押1 枚 │ │ │ ├──┼───────┼─────────┼──────────┤ │ │ │ 10 │友信免洗餐具 │2 萬1,328 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友信│ │ │ │ │ │(10月底至11月中)│」署押1 枚 │ │ │ ├──┼───────┼─────────┼──────────┼────────┼────────┤ │ 11 │尚慶有限公司 │4 萬2,409 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楊」│101 年12月底至10│陳羿廷犯業務侵占│ │ │ │(11底至12月中) │署押1 枚 │2 年1 月初 │罪,處有期徒刑柒│ ├──┼───────┼─────────┼──────────┤ │月。 │ │ 12 │立得屋 │4 萬8,890 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謝│ │ │ │ │ │(11月底至12月中)│」署押1 枚 │ │ │ ├──┼───────┼─────────┼──────────┤ │ │ │ 13 │金源超商 │1 萬604 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金源│ │ │ │ │ │(11月底至12月中)│」署押1 枚 │ │ │ ├──┼───────┼─────────┼──────────┤ │ │ │ 14 │永昇平價 │1 萬390 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張志│ │ │ │ │ │(8 月底至12月初)│揚」署押1 枚 │ │ │ ├──┼───────┼─────────┼──────────┤ │ │ │ 15 │鴻增 │9,243 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蔡」│ │ │ │ │ │(12月初至12月底)│署押1 枚 │ │ │ ├──┼───────┼─────────┼──────────┤ │ │ │ 16 │廖順發商行 │8,368 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廖」│ │ │ │ │ │(11月初至12月中)│署押1 枚 │ │ │ ├──┼───────┼─────────┼──────────┤ │ │ │ 17 │好城特賣廣場 │1 萬2,482 元 │(未偽造署押) │ │ │ │ │ │(11月底至12月中)│ │ │ │ ├──┼───────┼─────────┼──────────┤ │ │ │ 18 │蕭進發商行 │1 萬5,958 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蕭」│ │ │ │ │ │(12月初至12月底)│署押1 枚 │ │ │ ├──┼───────┼─────────┼──────────┤ │ │ │ 19 │銓利商店 │9,385 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銓利│ │ │ │ │ │(12月初至12月底)│」署押1 枚 │ │ │ ├──┼───────┼─────────┼──────────┤ │ │ │ 20 │友信免洗餐具 │1 萬5,279 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友信│ │ │ │ │ │(11月底至12月中)│」署押1 枚 │ │ │ ├──┼───────┼─────────┼──────────┼────────┼────────┤ │ 21 │家豪商店 │1 萬4,088 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游」│102 年1 月底至同│陳羿廷犯業務侵占│ │ │ │(1 月初至1 月中)│署押1 枚 │年2 月初 │罪,處有期徒刑捌│ ├──┼───────┼─────────┼──────────┤ │月。 │ │ 22 │順興五金行 │2 萬4,320 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謝」│ │ │ │ │ │(12月底至1 月中)│署押1 枚 │ │ │ ├──┼───────┼─────────┼──────────┤ │ │ │ 23 │添宜商行 │5,678 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添宜│ │ │ │ │ │(12月初至1 月中)│」署押1 枚 │ │ │ ├──┼───────┼─────────┼──────────┤ │ │ │ 24 │森杰商店 │3,730 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邱」│ │ │ │ │ │(1 月中) │署押1 枚 │ │ │ ├──┼───────┼─────────┼──────────┤ │ │ │ 25 │來好康商行 │9,383 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洪」│ │ │ │ │ │(12月底至1 月初)│署押1 枚 │ │ │ ├──┼───────┼─────────┼──────────┤ │ │ │ 26 │張和興 │3,750 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張」│ │ │ │ │ │(1 月初) │署押1 枚 │ │ │ ├──┼───────┼─────────┼──────────┤ │ │ │ 27 │客旺商店 │1 萬4,690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李」│ │ │ │ │ │(12月底至1 月中)│署押1 枚 │ │ │ ├──┼───────┼─────────┼──────────┤ │ │ │ 28 │昇陽商行 │3 萬3,533 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昇陽│ │ │ │ │ │(12月底至1 月中)│」署押1 枚 │ │ │ ├──┼───────┼─────────┼──────────┤ │ │ │ 29 │中華平價 │7,600 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陳」│ │ │ │ │ │(1 月初) │署押1 枚 │ │ │ ├──┼───────┼─────────┼──────────┤ │ │ │ 30 │三弘商行 │6,320 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靜」│ │ │ │ │ │(1 月中) │署押1 枚 │ │ │ ├──┼───────┼─────────┼──────────┤ │ │ │ 31 │埔墘平價 │8,697 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劉」│ │ │ │ │ │(12月底至1 月中)│署押1 枚 │ │ │ ├──┼───────┼─────────┼──────────┤ │ │ │ 32 │協利商行 │9,640 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黃」│ │ │ │ │ │(1 月初至1 月中)│署押1 枚 │ │ │ ├──┼───────┼─────────┼──────────┤ │ │ │ 33 │滿樓平價 │1 萬883 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王玉│ │ │ │ │ │(12月中至1 月初)│如」署押1 枚 │ │ │ ├──┼───────┼─────────┼──────────┤ │ │ │ 34 │永昇平價 │8,688 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洪」│ │ │ │ │ │(1 月底) │署押1 枚 │ │ │ ├──┼───────┼─────────┼──────────┤ │ │ │ 35 │黑橋頭超市 │1 萬2,512 元 │銷售金額欄偽造無法辨│ │ │ │ │ │(12月底至1月初) │識之署押1 枚 │ │ │ ├──┼───────┼─────────┼──────────┤ │ │ │ 36 │新美香商店 │1 萬3,520 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無法辨│ │ │ │ │ │(12月底至1 月中)│識之署押1 枚 │ │ │ ├──┼───────┼─────────┼──────────┤ │ │ │ 37 │京和成有限公司│1 萬8,516 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林」│ │ │ │ │ │(12月底至1 月中)│署押1 枚 │ │ │ ├──┼───────┼─────────┼──────────┤ │ │ │ 38 │上青超市 │1 萬3,610 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黃玉│ │ │ │ │ │(1 月初至1 月底)│山」署押1 枚 │ │ │ ├──┼───────┼─────────┼──────────┤ │ │ │ 39 │王益興 │1 萬780 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王」│ │ │ │ │ │(1 月初) │署押1 枚 │ │ │ ├──┼───────┼─────────┼──────────┤ │ │ │ 40 │俊旗有限公司 │2 萬8,420 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娟」│ │ │ │ │ │(12月底至1 月中)│署押1 枚 │ │ │ ├──┼───────┼─────────┼──────────┤ │ │ │ 41 │三姊妹商店 │4,378 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無法辨│ │ │ │ │ │(12月中至1 月中)│識之署押1 枚 │ │ │ ├──┼───────┼─────────┼──────────┤ │ │ │ 42 │順益商行 │3,000 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楊」│ │ │ │ │ │(1 月底) │署押1 枚 │ │ │ ├──┼───────┼─────────┼──────────┤ │ │ │ 43 │惠暘超市 │3 萬1,911 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鄧怡│ │ │ │ │ │(12月底至1 月中)│純」署押1 枚 │ │ │ ├──┼───────┼─────────┼──────────┤ │ │ │ 44 │友信免洗餐具 │2 萬2,500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友信│ │ │ │ │ │(12月底至1 月初)│」署押1 枚 │ │ │ ├──┼───────┼─────────┼──────────┼────────┼────────┤ │ 45 │來好康商行 │2,883 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倢」│102 年2 月底至同│陳羿廷犯業務侵占│ │ │ │(2 月初) │署押1 枚 │年3月初 │罪,處有期徒刑柒│ ├──┼───────┼─────────┼──────────┤ │月。 │ │ 46 │順發平價 │1 萬9,394 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陳」│ │ │ │ │ │(2 月初) │署押1 枚 │ │ │ ├──┼───────┼─────────┼──────────┤ │ │ │ 47 │家新商行 │3,040 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許」│ │ │ │ │ │(2 月底) │署押1 枚 │ │ │ ├──┼───────┼─────────┼──────────┤ │ │ │ 48 │翰林藥局 │2 萬2,000 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黃」│ │ │ │ │ │(2 月初) │署押1 枚 │ │ │ ├──┼───────┼─────────┼──────────┤ │ │ │ 49 │客旺商店 │8,840 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無法辨│ │ │ │ │ │(2 月初至2 月中)│識之署押1 枚 │ │ │ ├──┼───────┼─────────┼──────────┤ │ │ │ 50 │協利商行 │1 萬20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林」│ │ │ │ │ │(2 月底至3 月初)│署押1 枚 │ │ │ ├──┼───────┼─────────┼──────────┤ │ │ │ 51 │協利商行 │4,000 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莊」│ │ │ │ │ │(2 月初) │署押1 枚 │ │ │ ├──┼───────┼─────────┼──────────┤ │ │ │ 52 │毓年商店 │6,959 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鐘」│ │ │ │ │ │(2 月初至2 月中)│署押1 枚 │ │ │ ├──┼───────┼─────────┼──────────┤ │ │ │ 53 │嘉祥 │1,999 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祥」│ │ │ │ │ │(2 月初) │署押1 枚 │ │ │ ├──┼───────┼─────────┼──────────┤ │ │ │ 54 │涵煜便利商店 │3,000 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鄭」│ │ │ │ │ │(2 月初) │署押1 枚 │ │ │ ├──┼───────┼─────────┼──────────┤ │ │ │ 55 │好城特賣廣場 │3 萬343 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潘」│ │ │ │ │ │(1 月初至2 月初)│署押1 枚 │ │ │ ├──┼───────┼─────────┼──────────┤ │ │ │ 56 │達星商行 │3,308 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達星│ │ │ │ │ │(2 月初) │」署押1 枚 │ │ │ ├──┼───────┼─────────┼──────────┤ │ │ │ 57 │惠暘超市 │2 萬3,885 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林玉│ │ │ │ │ │(1 月底至2 月中)│芳」署押1 枚 │ │ │ ├──┼───────┼─────────┼──────────┤ │ │ │ 58 │柑園商行 │8,520 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林」│ │ │ │ │ │(1 月中至2 月初)│署押1 枚 │ │ │ ├──┼───────┼─────────┼──────────┤ │ │ │ 59 │友信免洗餐具 │3 萬1,892 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友信│ │ │ │ │ │(1 月底至2 月初)│」署押1 枚 │ │ │ ├──┼───────┼─────────┼──────────┼────────┼────────┤ │ 60 │客旺商店 │1 萬190 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黃」│102 年3 月底至同│陳羿廷犯業務侵占│ │ │ │(3 月初) │署押1 枚 │年4 月初 │罪,處有期徒刑柒│ ├──┼───────┼─────────┼──────────┤ │月。 │ │ 61 │長青商行 │4,916 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長青│ │ │ │ │ │(3 月初) │常玉娥」署押1 枚 │ │ │ ├──┼───────┼─────────┼──────────┤ │ │ │ 62 │日新五金行 │8 萬4,880 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張」│ │ │ │ │ │(3 月初至3 月中)│署押1 枚 │ │ │ ├──┼───────┼─────────┼──────────┤ │ │ │ 63 │老三商行 │6,522 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劉○│ │ │ │ │ │(2 月中至3 月中)│○」署押1 枚 │ │ │ ├──┼───────┼─────────┼──────────┤ │ │ │ 64 │添宜 │3,816 元 │客戶簽收欄偽造「鐘」│ │ │ │ │ │(3 月初至3 月中)│署押1枚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