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67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67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欣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廖雪美
主文
欣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欣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 8月8 日對本院於103 年7 月17日所為103 年度審訴字第 679號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記載「茲查上訴人等接獲判決正本,細繹理由,實難折服,爰於法定期間內依法聲明上訴」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