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104號原 告 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家成 被 告 劉上福 上列被告劉上福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鄭凱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