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91號原 告 嘉強汽車材料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傳 送達代收人 吳愷純 臺北市○○區○○路○段00號3樓 被 告 林嘯遠 上列被告林嘯遠因侵占案件,經原告嘉強汽車材料百貨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