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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91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王綽光張兆光張誌洋

原告
嘉強汽車材料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傳
送達代收人
吳愷純 臺北市○○區○○路○段00號3樓
被告
林嘯遠

上列被告林嘯遠因侵占案件,經原告嘉強汽車材料百貨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張誌洋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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