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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字第411號

妨害電腦使用罪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張誌洋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411號

和 解 筆 錄

原告
赤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鴻志
原告
鍾秋江
被告
林世昕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附民字第411 號就本院103 年審易字1327號妨害電腦使用罪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8 月13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通 譯 楊雲茹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代表人 林鴻志原 告 鍾秋江被 告 林世昕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二人共新台幣( 下同) 参拾陸萬元;其給付方法為103 年8 月13日準備程序中當庭給付完畢,原告當庭點收無訛。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二人願撤回刑事103 年審易字第1327號林世昕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告訴。

四、另就被告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6956號前經不起訴處分部分,若經告訴人赤壁公司再議未撤回,亦同意撤回此部分之告訴。就同署102 年度偵字第8216號不起訴處分告訴人赤壁公司亦不再爭執。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原 告代表人 林鴻志原 告 鍾秋江被 告 林世昕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刑二十三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張誌洋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桐嘉

            法 官 張誌洋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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