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56號
- 原告
- 李宗富
- 被告
- 廖家平
- 被告
- 祥俐裝潢材料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簡義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2 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1 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廖家平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管轄之第1審於民國103 年1 月17日上午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3 年2 月7 日下午5 時許宣判,有本院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23號卷宗1 份附卷可稽,然原告李宗富於該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03 年1 月24日,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戳1個在卷可憑,則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並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