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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56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楊仲農蘇揚旭鄭凱文

原告
李宗富
被告
廖家平
被告
祥俐裝潢材料有限公司
代表人
簡義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2 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1 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廖家平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管轄之第1審於民國103 年1 月17日上午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3 年2 月7 日下午5 時許宣判,有本院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23號卷宗1 份附卷可稽,然原告李宗富於該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03 年1 月24日,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戳1個在卷可憑,則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並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鄭凱文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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